黑龍江發生的重型牽引車跟車無牌耕耘機事故中,遇難者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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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故發生在9月4日,是一輛重型半掛車跟車撞上一輛耕耘機,當時耕耘機上裝滿了人,耕耘機上除1人受傷外,其餘14人全部死亡,半掛車司機也已經死亡。這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的基本原則。所以,這次事故中,需要由半掛車一方賠償的部分,如果半掛車一方沒有賠償能力,這些死者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擔補償責任。

這起車禍太慘烈了,現時已經造成15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發生在9月4日,是一輛重型半掛車跟車撞上一輛耕耘機,當時耕耘機上裝滿了人,耕耘機上除1人受傷外,其餘14人全部死亡,半掛車司機也已經死亡。

15個人死亡,這筆賠償款自然是個天文數位,賠償起來是個大麻煩,下麵我來談談如何進行賠償的問題:

一、賠償的基本原則。

這是一起交通事故,自然要按照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來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這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規定,車與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對方車輛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交強險不够的部分,在由雙方車輛的駕駛人員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來承擔。

在車輛購買有商業三者險的情况下,應該由駕駛人員按照過錯承擔的部分,還要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還不够賠的情况下,再由駕駛人員進行賠償。

所以,這起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分清楚雙方交通事故的責任。

二、關於這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現時,還沒有看到關於這起事故責任劃分的報告,估計是事故報告還沒有出來。

我們可以對事故的責任做一個初步的推辭。

事故責任劃分是根據事故各方的過錯大小和對事故的作用大小來做出的。

這起事故中,半掛車一方的基本過錯在於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此外,鑒於事故後果如此嚴重,半掛車是不是存在超速也需要查清,如果超速,自然還存在超速的過錯。

而農用車一方,肯定存在的一個過錯就是農用車載人,這是絕對禁止的。囙此,現時當地已經開展禁止農用車載人的文宣與查處工作。

此外,考慮到事故發生在淩晨4點多,光線較暗,發生跟車的一個原因很可能是耕耘機尾部沒有尾燈,也沒有張貼反光警示標誌。那麼這也是一個調查重點。

囙此,就此次事故而言根據過錯的不同,可能是半掛車主責,耕耘機次責,也可能是兩個車同等責任。

三、關於賠償責任的特殊問題

剛才說了,前面的賠償方案只是交通事故賠償的一般原則,每個事故都可能存在一些特殊之處,這起事故也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賠償時也可能有些不同。

1、關於半掛車車主的問題

現時還不清楚半掛車的駕駛員是車主本人,還是車主雇傭的人員。

如果駕駛員就是車主本人,對保險公司賠償之外的部分,由駕駛員賠償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駕駛人只是車主的雇員,那麼駕駛員就不應該直接賠償了。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員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的,則雇主賠償後,可以向雇員追償。

此外,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這次事故中,半掛車的駕駛員也已經死亡了,但是如果其有賠償責任,責任不能因死亡免除,應當由其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繼續賠償。

2、關於耕耘機上人員的賠償

根據報導,此次事故中,耕耘機上的死者基本都是採花工,是一群50歲左右的大姐,受雇傭去采萬壽菊的。

雖然這次事故發生時,這些死者發生事故時雖然不是正在采菊花,但是屬於在去采棉花的路上,車輛應該也是雇主一方提供,所以,也應該算是正在從事雇傭活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這次事故中,需要由半掛車一方賠償的部分,如果半掛車一方沒有賠償能力,這些死者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擔補償責任。雇主在賠償之後,可以向半掛車一方追償。

不過,個人估計這次事故中,耕耘機司機要麼就是雇主本人,要麼也是雇主雇的,不管哪種情况,可能雇主一方的賠償能力也堪憂啊。

畢竟,一個死者賠償也估計在七八十萬左右,10幾個,就將近1000萬了,扣除交強險賠償的12萬元,就是耕耘機一方承擔次要責任,也得賠償二三百萬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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