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趙某、薑某、郭某三人涉嫌犯運輸、製造毒品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趙某犯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薑某犯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郭某犯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宣判後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趙某與被告人薑某共同出資從省外購買毒品冰毒,並指使被告人郭某在西寧租賃房屋一套。同年4月24日,趙某將從薑某處籌集的毒資交給郭某,25日,郭某將毒資92400元轉入省外的苟某(另案處理)的帳戶。26日,郭某租賃一輛福斯車,在趙某的安排下駕駛該車輛前往省外,從苟某處購買毒品冰毒,因苟某僅能提供冰毒半成品(液體),趙某電話告知薑某後,讓郭某將冰毒半成品帶回西寧並自行制造。
同年5月12日,郭某由省外返回西寧市並將帶回的冰毒半成品、麻古及制毒工具交給趙某。在郭某所租房屋內,苟某通過手機視頻通話指導趙某、郭某製造冰毒,因缺少相關原料無法完成。趙某再次指使郭某駕駛車輛前往省外退還冰毒半成品。公安機關在甘肅省蘭州南高速服務區,將郭某抓獲,當場從其駕駛的轎車後排發現疑似冰毒半成品一杯(1364.4克),在該車後備箱內查獲相關制毒工具。5月16日,公安機關將趙某抓獲,並在租住室內查獲疑似毒品物9.1克。5月18日將薑某傳喚至公安機關。經鑒定:送檢檢材801.01克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薑某、郭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非法運輸、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801.01克,其行為均已構成運輸、製造毒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薑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系毒品再犯,對二被告人均應依法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某、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薑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
來源:西寧晚報
監製:高照華
責編:劉幸海
編輯:馮麗晨、朱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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