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丨銀川一公職人員倒賣公民個人資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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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資訊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公民個人資訊濫用問題日益嚴重,社會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立法的需求越來越迫切。近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倒賣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隨著資訊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公民個人資訊濫用問題日益嚴重,社會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立法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近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倒賣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

張某某系專業科技幹部,2020年5月至8月,張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各新開盤社區登記備案資訊200餘條。上述資訊被黃某某購買後,又加價出售給楊某某。

興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某、黃某某、楊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非法方法倒賣、出售、獲取公民個人財產資訊,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別判處張某某、黃某某和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十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判决後,被告人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判决已生效。

據瞭解,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於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公民個人資訊將進一步從法律層面上得到有效保護。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組織犯前三款罪的,對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記者:王輝

總編:馬玲豔主編:劉三哥

編輯: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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