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保監局日前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印發北京保險機構銷售人員處罰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首次從監管層面提出了保險銷售人員處罰資訊登記、使用和管理等規範要求,持續提升銷售隊伍整體素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辦法》建立了銷售人員“灰名單”制度,進一步完善銷售人員失信懲戒機制,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規範從業氛圍,强化銷售人員准入管理。《辦法》借鑒銀行業從業人員監管經驗,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等較為嚴格的懲戒措施基礎上,還新增了內部處分和其他懲戒(如違反行業公約)等機构內部或行業自律性約束。
《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罰資訊登記至資訊登記管理系統,完善招聘制度與流程,人員招錄時須在資訊登記管理系統中進行査詢,並同時充分參攷資訊登記管理系統中的査詢結果,自主决定人員的聘用。
《辦法》明確了保險機構對於銷售人員處罰資訊登記的主體責任,要求保險機構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處罰資訊登記、査詢使用和存檔管理等工作,並對登記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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