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判决死緩到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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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到浙江省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書,“90後”女毒犯徐某有些不敢相信——指控她犯罪的是檢察官,抗訴判决太重也是檢察官。近日,在浙江省檢察機關的依法抗訴下,該省高級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對徐某的死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終審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據此,浙江省高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終審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收到浙江省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書,“90後”女毒犯徐某有些不敢相信——指控她犯罪的是檢察官,抗訴判决太重也是檢察官。近日,在浙江省檢察機關的依法抗訴下,該省高級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對徐某的死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終審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是檢察官的義務,無論是判决畸輕還是畸重,都會依法抗訴!”該案二審承辦人、浙江省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胡濤如是說。

家庭影響,“90後”微商成了毒販

今年26歲的蒼南人徐某,尚未結婚,她從小身邊就有大量親人涉毒。父親在她出生後不久就因販毒被抓,此後多次因販毒被判刑;母親又因吸毒曾被強制戒毒;她的五阿姨陳某也是一個毒販,五姨父也因販毒被判死緩後在服刑。高中畢業後,徐某便自謀生路,從事給人紋身、經營化妝品的微商等行業。“我不吸毒,對於毒品我深惡痛絕,是毒品毀了我的家。”可是,在周邊親人的影響下,徐某最終還是沒能逃脫“白色魔咒”。

2018年3月22日,徐某聽從陳某的“囑託”,以現金存款管道將8.3萬元購毒款支付給了陳某的上家皮某。3月25日,陳某購買的毒品通過長途客車從四川省成都市托運至蒼南縣龍港鎮。徐某接到通知後駕車到指定地點拿到托運的毒品帶回交給陳某,並開車與陳某一起到平陽縣昆陽鎮,順利將毒品販賣給他人。

一切風平浪靜,安全過關。同年4月3日和6日,陳某又故技重施,讓徐某分兩次以銀行轉帳、支付寶轉帳管道將8.25萬元購毒款支付給皮某。同月8日,陳某所購的毒品再次通過成都至龍港的客車托運至龍港鎮。當日19時許,接到舉報的警察人員在客運中心寄存處抓獲了前來拿取毒品的徐某。看到警察人員後,徐某馬上將手機調成飛行模式。隨後,警察人員在她拿取的紙箱內當場查獲3包共計687.11克冰毒。陳某發現聯絡不到徐某後,迅速逃走。

她是從犯,死緩量刑畸重

蒼南縣警察局龍港分局隨即對此案展開偵查。偵查終結後,根據管轄規定,案件送溫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1月23日,溫州市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徐某提起公訴。

今年1月29日,溫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所起作用大,檢察機關提出的徐某系從犯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這一判决,溫州市檢察院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訴。與此同時,認為自己無罪的徐某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3月初,浙江省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胡濤作為此案的二審承辦人受理此案,經全面審查案卷資料,認為案件雖然主要事實清楚,但徐某兩次販毒的資金來源流轉、毒販間通訊交流情况等並未查清,證明徐某地位作用的證據薄弱,影響到主從犯認定。同時,一審認定徐某主觀明知自己是販毒等方面的證據也較薄弱,導致她據此堅稱無罪,影響到指控效果。

為補强、夯實相關證據,胡濤兩次赴蒼南提審徐某,她終於承認自己受指使參與販毒的事實,還查實了其他相關資訊。根據徐某口供,胡濤又進一步詢問其母親、生意合夥人,印證了徐某參與販毒的口供,證明了其真實地位作用。

因在一審及二審提審中徐某口供不穩定,為防止翻供,胡濤把補强客觀性證據作為辦案覈心,對一審未作全面摘錄分析的手機電子檢查報告、銀行帳戶、話單記錄等,進行察微析疑。逐筆比對徐某、陳某、皮某銀行卡、支付寶資金往來,逐條分析通話記錄、微信交流記錄,補充新增了大量資金、通訊、活動軌跡方面的客觀性證據,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對認定徐某為從犯的抗訴理由形成了有力支持。同時,也有力駁斥了徐某對自己參與販毒的主觀不明知的上訴意見。

激烈交鋒,抗訴終獲法院支持

5月30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在蒼南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浙江省檢察院支持抗訴,胡濤出庭履職,發表支持抗訴意見。

法庭上,檢察機關認為,客觀性證據及徐某供述、相關證人證言表明,徐某是從2018年初受指使參與到陳某的販毒活動中。當時,陳某丈夫因販毒被判刑,陳某因涉毒使用銀行帳戶受限,且身患癌症。在此情况下,陳某進行販毒行為需要找到代理人,徐某受陳某利用參與販毒的可能性較大。

胡濤向法庭展示了審查中獲得的新證據,通過全面審查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訊記錄,以及提審訊問徐某等,認為雖然徐某有聯系皮某、帳戶流轉毒資、收取毒品等積極主動行為,但客觀性證據表明其基本是在陳某指使下進行,徐某在販毒活動中處於從屬、服從主犯陳某的被支配地位。綜上,支持認定徐某為從犯,一審判處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屬判决畸重。

同時,庭審過程中徐某再次翻供,稱所有訊問筆錄自己都沒有認真閱讀,自己並未承認過販毒,辯護人也以同步錄影表明徐某沒有供述販毒、手機等客觀性證據可能受污染等,作無罪辯護。胡濤作針對性答辯,圍繞訊問錄影表明過程合規合法、筆錄有徐某多次修改、微信聊天和通話記錄多處顯示徐某明知販毒、在拿取毒品中有异常行為、選取扣押手機程式合法等,展開了激烈交鋒,認為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予以駁回。

7月22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召開審委會審議徐某販毒案,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黃生林列席,並發表了支持二審抗訴意見等意見,得到了法院審委會認可。

7月23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夥同他人販賣冰毒,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徐某販賣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她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從輕處罰。溫州市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及浙江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决定罪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原判决未認定徐某構成從犯並導致量刑過重,依法應予糾正。

據此,浙江省高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終審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徐某從小時候親人涉毒而痛恨毒品,到成人後參與販毒,值得惋惜和反思。希望徐某能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得知這一判决結果後,現已轉崗到浙江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胡濤說。(範躍紅史隽)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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