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只!青海兩男子用彈弓等獵捕野雞,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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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湟中區檢察院辦結一起涉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的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兩名被告人在海北州門源縣、海東市互助縣、西寧市大通縣、湟中區李家山鎮等地通過熱成像儀、彈弓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共查處野雞57只,野兔1只,鴿子1只。

近日,湟中區檢察院辦結一起涉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的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兩名被告人在海北州門源縣、海東市互助縣、西寧市大通縣、湟中區李家山鎮等地通過熱成像儀、彈弓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共查處野雞57只,野兔1只,鴿子1只。

經司法鑒定,野雞(學名雉雞)屬於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每只雉雞的基準價值為300元,57只共17100元。接到該線索後,湟中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迅速介入,經過詳細的案件審查,决定對該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人承擔生態資源受損費17100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經湟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二被告人已繳納生態資源受損費17100元。

小編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打鳥找樂趣的獵捕行為,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生活中常見的野生動物如麻雀、青蛙、兔子、蛇等,可能是“三有”動物。提醒廣大群眾,切莫貪一時口舌之欲,捕殺野生動物,否則涉嫌犯罪。在餐桌上亦要自覺做到拒食野生動物,莫再上演“舌尖上”的疫情。

标签: 湟中區 青海 野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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