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詹鈃
視訊短片殷悅
近日,
蘭州交通大學一研究生遇害的消息,
受到廣泛關注。(此前報導)
9月1日淩晨,
有知情人向極目新聞記者透露,
今年5月,
嫌疑人曾以同樣的管道,
割傷了該校一名大學生。
有律師表示,學生在校園遇害,
校方並未盡到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
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走出小賣部後被割傷
當天,在蘭州當地一高校上學的張旭(化名),向極目新聞記者透露稱,曾經歷“割傷”事件的,是他的好朋友兼高中同學成繼(化名)。
事情發生在今年5月份,當時成繼還在在蘭州交大上大二。
當月的一天晚上7點多的時候,成繼到嫌疑人所在的小賣部去買東西。剛走出小賣部沒幾步,嫌疑人就從後面跟了上來,用一把小刀從他背後劃傷了脖頸。
脖子上被小刀割的傷口(受訪者提供)
當時,成繼回頭跟嫌疑人“搏鬥”了一番,嫌疑人便沒有糾纏。成繼馬上報警。
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嫌疑人使用的是一把削鉛筆的小刀,“現在已經很少見那種刀了,又小又薄。”萬幸的是,成繼只是皮外傷。他自行到醫院打了破傷風。
知情人與記者溝通
讓他感到不解的是,當時,警詧只是口頭教育,並沒有對嫌疑人進行處理。
後來,成繼的父母來到學校討說法,校方承諾以後不讓嫌疑人再進學校。
不過,據該校多名同學這幾天向極目新聞記者反映的資訊,嫌疑人並未離開學校,反而一直在該小賣部待著,直到這名研三學生被害。
另據記者瞭解,這個小賣部是不少學生前往學校清真食堂的必經之路。在那次事件之後,不少同學都選擇結伴而行。沒想到三個月後,發生了這起案件。
知情人與記者溝通
律師:學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此次研究生被害案,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袁三慧認為,蘭州交通大學校方應該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袁三慧律師表示,學生在校園內學習和生活,學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5月份傷人事件的發生,校方知曉並介入進行了調解,表明校方已經發現嫌疑人存在加害風險,導致校園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之後校方承諾不再讓嫌疑人進入學校,卻沒有落實到位,讓安全隱患一直存在,最後因該嫌疑人的加害行為導致此次研究生遇害悲劇的發生,學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關聯。
根據《民法典》1198條規定,校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袁三慧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案中,如果嫌疑人被證明存在精神疾病,法院不一定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受害人家屬可以根據嫌疑人的行為能力狀況,向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屬,以及學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編輯:肖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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