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取消21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科技、財政等部門將按有關規定追繳因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而獲得的財政獎補資金。
有下列三種行為的將被認定機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构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况,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构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2021年已有多地對取消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及財政獎補資金。同時多地區在前段時間偵查的偽造資料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起訴書也陸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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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網編輯:知識產權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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