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起錯誤的母愛導致的家庭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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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過出生於黑龍江佳木斯市樺南縣的付曉明並不是在父親的身邊長大,在他四歲那年,父母因夫妻感情破裂選擇了離婚,母親賀玉敏則帶走了兒子,搬到牡丹江市居住。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賀玉敏自認為對兒子好,愛孩子,卻沒有使用到正確的管道,縱容付曉明犯錯,屢屢包庇、毫無底線的維護付曉明,以至於付曉明在19歲的燦爛年紀斷送了自己的人生,給另外兩個家庭帶去不可磨滅的傷痛。

教育不僅僅只是一紙成績單,更是關乎做人的道理,雖然“人”字簡單,但在成長期,父母不同管道的對待,對孩子的個性塑造影響深遠,而當悲劇發生後,旁人要麼認為這孩子缺乏父母的關愛,養成了不好的性格;要麼是覺得父母過於溺愛,把這孩子給養“廢”了。

都是第一次當父母,第一次當孩子,父母管教孩子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並且孩子犯了錯,旁人也難免會指責父母的教育管道出了錯,所謂“子不教,父之過”。不過出生於黑龍江佳木斯市樺南縣的付曉明並不是在父親的身邊長大,在他四歲那年,父母因夫妻感情破裂選擇了離婚,母親賀玉敏則帶走了兒子,搬到牡丹江市居住。

與許多母親一樣,賀玉敏也覺得一個完整的家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可事已至此,賀玉敏認為只有對兒子傾注她所有的愛,才不至於對付曉明有所虧欠,但卻不知,毫無底線的關愛,最終會毀掉付曉明,從某方面來說,是賀玉敏親手把兒子付曉明送上了一條不歸路。

2014年12月14日晚,付曉明偽裝成水電工進入到一處合租房,先後將兩名女護士殺害,其中一名女護士便是他曾追過的郝萌萌(化名)。並且在逃離現場前,付曉明還搜刮劫走了屋內的財物。

然而當賀玉敏看到付曉明一身血迹地回到家中,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維護兒子,讓付曉明帶著財物逃跑,將付曉明作案時所穿的衣服以及取走的財物焚毀,試圖毀滅證據。後來警方找上門,賀玉敏又意圖替付曉明攬下所有罪行,只不過警方已經掌握了付曉明殺人的證據,他最終還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在本案中,賀玉敏也難逃其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事實上,賀玉敏“包庇”犯了錯的付曉明,早已成常態。

在付曉明六歲時,與鄰居家的孩子打架,賀玉敏得知後便認為是兒子受到了欺負,跑去鄰居家鬧事,讓鄰居感到十分氣憤,明明是自家的孩子被付曉明用玻璃碎塊劃傷,那傷口觸目心驚,施暴者的母親竟還跑來斥責他們不會管教孩子。

不過即使賀玉敏後來知曉了事件的全過程,但賀玉敏並不認為自己的兒子有錯,並且向付曉明保證,媽媽永遠站在他那邊。可賀玉敏這樣的教育管道是對的嗎?顯然不是,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然而賀玉敏卻讓付曉明認為,只要有媽媽在,他做錯了事又如何?

這不,上中學後,付曉明因為盜竊而被老師教育,結果付曉明不但不認錯,反而揮拳打了老師。班主任便請了家長,讓賀玉敏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哪成想賀玉敏聽到付曉明說老師誣陷他後,便對老師破口大駡。

但經調查,事實證明老師沒有誣陷付曉明,付曉明的的確確做了偷東西的事情。不過賀玉敏依然沒有指責付曉明半句,而是讓付曉明轉了學,可想而知,付曉明並不會樹立起正確的價值觀。

而隨著付曉明一天天長大,賀玉敏也開始犯愁,自己待付曉明那麼好,傾其所有,怎麼付曉明就不讓她省心?成績不好不說,學也不上了,以後可怎麼辦?賀玉敏感到著急,便勸說了付曉明幾句,結果付曉明就當著賀玉敏跳樓,嚇得賀玉敏再不敢說付曉明什麼。

一步錯,步步錯,賀玉敏已經沒能力讓付曉明懸崖勒馬。

2014年10月,付曉明在醫院中看到了郝萌萌,隨即展開追求,即使遭到了拒絕卻依然糾纏不休,通過尾隨獲知郝萌萌的住處。彼時付曉明才19歲大,學業荒廢,早早步入社會,又不肯踏實,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的工作態度,經常被炒魷魚,手裡頭也就沒啥錢。

但付曉明也有一定的自尊心,認為再向母親伸手要錢丟人,那沒錢怎麼辦?付曉明想到了搶劫,搶誰好?付曉明想到了明確拒絕他的郝萌萌,繼而悲劇發生,郝萌萌的清白也沒保住,受到了付曉明的玷污。

而在我國刑法中是有“侮辱屍體罪”的罪名,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付曉明觸犯了多個罪名,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另外一種情况,則是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財物的必要手段。囙此,應定搶劫罪。

結語

賀玉敏自認為對兒子好,愛孩子,卻沒有使用到正確的管道,縱容付曉明犯錯,屢屢包庇、毫無底線的維護付曉明,以至於付曉明在19歲的燦爛年紀斷送了自己的人生,給另外兩個家庭帶去不可磨滅的傷痛。然而賀玉敏會反思自己的錯誤嗎?不能只是說作為母親的賀玉敏失了職,賀玉敏的為人亦帶給了付曉明很大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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