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已於2020年8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契稅稅率為3%至5%,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等6種情形免征契稅。
廣東契稅適用稅率保持3%
日前,廣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明確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優惠稅率仍執行。90平以下,徵收1%;90-144平,徵收1.5%;144平以上或者二套,徵收3%;與此前徵收的稅率一致。
早在1998年,《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就明確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此次繼續保持3%,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稅制總體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准總體平穩的原則,在契稅法授權範圍內明確有關事項,决定平移我省現行3%的適用稅率,為法定稅率範圍中的最低稅率,這將有利於更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現對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國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的,適用以下規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種情形免征契稅
根據契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組織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組織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管道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組織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决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减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减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构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資訊。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构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契约、權屬轉移契约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資訊共用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警察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資訊,協助稅務機關加强契稅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契稅法將在9月1日起正式施行,優惠稅率仍然執行。也不存在朋友圈“契稅上漲”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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