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出臺規定懲戒嚴重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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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遼寧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規定》,已於2021年8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明確,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對認定結果有抗告的,應當向認定機构提出書面抗告申請,並提交證據;認定機构收到抗告申請後,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嚴重失信行為市場主體對認定結果有抗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修復完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停止披露、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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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韓宇

什麼是嚴重失信行為?由誰認定?誰來懲戒?用什麼措施懲戒?認定和懲戒後如何申訴、修復?該懲戒未懲戒怎麼辦?在遼寧,這些涉及信用環境制度建設的問題有了明確答案。

近日,遼寧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21年8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法規的出臺是遼寧省信用環境制度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將有力推動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建設,有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從而推動優化全省營商環境。

“小篇幅”規定發揮大作用

“按照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在今年3月下旬正式啟動了起草工作。為全面、準確梳理出嚴重失信行為的突出表現形式,研究製定嚴厲、可行的懲戒措施,集中利用一個多月時間,廣泛收集意見和建議。”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孫映雪介紹,依託遼寧大學,通過對行政、司法、市場等領域實務工作者進行面對面訪談、開展社會問卷調查等管道,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入分析研判、反復甄別篩選,數易其稿,形成了《規定》草案,並提交遼寧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規定》共12條,對當前遼寧經濟活動中最突出的嚴重失信行為具體情形進行列舉,以促進政務、司法領域和市場主體對號入座、增强約束力。同時,規定了可操作的聯合懲戒措施。對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人,在晋昇、績效獎金、出國(境)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市場主體,在參加政府採購、國企相關責任人晋昇等方面實施懲戒。此外,確定了實施懲戒措施的運行銜接機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機构和省法院、省檢察院分別負責認定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並製定具體適用的懲戒措施實施辦法等。

營商環境是事關振興發展全域的重大問題。圍繞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方面、選擇影響營商環境的突出領域、針對當前社會最為關注的嚴重失信問題進行立法規範,已經成為法治環境、信用環境建設的當務之急。

《規定》聚焦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領域,聚焦政務、司法領域最突出的嚴重失信行為,聚焦嚴厲、可行的聯合懲戒措施。在整體內容上,遵循“什麼是嚴重失信、由誰認定、怎麼實現懲戒、誰來懲戒、用什麼措施懲戒、認定和懲戒後如何申訴、修復、該懲戒未懲戒怎麼辦”的邏輯鏈條,努力用“小篇幅”搭建起內容框架。

重點聚焦政務司法領域

“從社會調查和徵求到的意見情况看,社會各界比較關注政務、司法領域失信問題,一些市場主體失信行為的產生原因,也可追溯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孫映雪介紹稱,《規定》對政務、司法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和聯合懲戒措施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既體現了立法要響應人民群眾呼聲的要求,也填補了在此方面的制度空間。

《規定》明確,政務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下列情形:在招商引資、人才引進、鼓勵創新創業等活動中,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優惠條件承諾或者合同約定,不兌現或者不履行;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驗收、稽核工程量等為由拖延履行合同約定;在購買服務活動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約定;在土地供應活動中,違反土地供應合同約定或者承諾;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或者合同約定,未依法對相關企業和投資人財產損失予以補償;在招投標活動中,與招標代理機构、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違法幫助企業獲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或者阻撓收回貸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機構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責任,幫助企業逃廢金融債務,違規舉債或者擔保;仲裁機构枉法裁决;拖延向省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上傳嚴重失信行為主體資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嚴重失信行為認定、聯合懲戒職責;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政務嚴重失信行為情形。

《規定》同時明確,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下列情形:公安機關超許可權、超時限、超範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情節嚴重;公安機關辦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結,情節嚴重;公安機關違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檢察機關對已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輕微犯罪案件,準予逮捕或者不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對明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審查不嚴仍實施起訴,導致被判無罪或者撤回起訴;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辦理的侵害企業權益、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理未予監督糾正;審判機關違規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審判機關枉法裁判;審判機關違反執行工作規定,案件能够執行而不予執行或者違規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形。

突出强化懲戒措施約束力

《規定》的另一個亮點,是突出强化懲戒措施約束力。

“聯合懲戒是針對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作出的多領域約束機制,通過採取‘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懲戒手段,提高違法成本,促進實現不敢失信、不願失信的社會效果。”孫映雪介紹說,《規定》結合遼寧實際,設定了比較嚴厲的懲戒措施。通過豎起懲戒措施的嚴厲“高壓線”,達到讓失信者望而卻步的目的,强化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規定》要求,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政務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主體,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懲處外,還應當實施以下聯合懲戒: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限制晋昇或者擔任重要職務,停發、扣减或者取消績效獎金;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限制審批出國(境)申請;因政務嚴重失信行為受到嚴重警告以上紀律處分、記大過以上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公職人員,限制審批出國(境)申請。

《規定》還要求,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市場主體,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聯合懲戒外,還應當實施以下聯合懲戒: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限制晋昇,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降低薪酬待遇;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採購活動。

此外,如果對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結果有抗告,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規定》明確,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對認定結果有抗告的,應當向認定機构提出書面抗告申請,並提交證據;認定機构收到抗告申請後,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嚴重失信行為市場主體對認定結果有抗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嚴重失信行為主體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停止披露、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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