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生暑假花掉30萬留學費,看了消費項目家長崩潰……警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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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長王先生反映說,自己家住榆林,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孩子在西安一家中學上學,高考結束後準備出國留學。因為留學要驗資,錢必須存在學生名下,5月份就給孩子辦卡存進了30萬元,學校也已經確定好。王先生把孩子最近3個月的銀行卡支出列印了出來,足有厚厚的一本册子,四五十頁之多,密密麻麻的消費涉及的項目非常之多。家長擅自將大額的貨幣30萬元交給孩子,而且未看管好該名高中生,致使高額消費。

17歲的西安高三畢業生小王

原本即將踏上出國留學之旅

可在暑假裏

他把30萬元學費“瘋狂”消費一空

消費項目包括

桌遊、酒吧、KTV、女僕桌遊等

為驗資留學費用存在孩子名下

轉錢時發現所剩無幾

家長王先生反映說,自己家住榆林,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孩子在西安一家中學上學,高考結束後準備出國留學。因為留學要驗資,錢必須存在學生名下,5月份就給孩子辦卡存進了30萬元,學校也已經確定好。

高考結束後,孩子在西安住了一段時間。回到榆林後,王先生發現孩子穿的鞋不是普通款式,一問說一雙鞋子8000元。隨後,王先生發現準備上學銀行卡裏的錢轉不出來,再仔細一查,原本卡上的30萬學費已經所剩無幾。

王先生把孩子最近3個月的銀行卡支出列印了出來,足有厚厚的一本册子,四五十頁之多,密密麻麻的消費涉及的項目非常之多。

“女僕桌遊”消費近17000元

最高一天就花了6000多元

消費項目中,在南稍門中貿廣場一家名為“女僕桌遊”的店裡就消費了大約17000元。孩子一共去了五六次,最高一天就消費了6000多元。王先生問孩子都幹了什麼,說就是有漂亮女孩陪著玩遊戲。

在王先生列印的銀行卡消費記錄上,有關“女僕桌遊”的消費包括:6月26日1070元,7月1日兩次各1500元,7月2日1000元,7月3日1000元、1076元,7月6日3000元,7月8日4000元、500元、888元、888元,消費支付時間都是晚上,有的是晚上11點多。

截圖自@瀟湘晨報

“究竟玩的什麼遊戲,一天就能花六七千元?”王先生很不能理解,而且他說自己孩子是8月底的生日,這些消費都發生在7月初,當時他17歲,屬於未成年人,商家不能這樣不負責任。他認為商家有誘導未成年人消費之嫌,應該全部退還消費金額。“17歲的男孩子,被一群漂亮女孩圍著,動不動打賞,想想都覺得不大健康。”王先生說,他追問孩子有沒有什麼不雅行為,孩子不肯說。

店方稱很委屈

明碼標價自願消費

據華商報,27日下午,記者陪同王先生一起來到南稍門中貿廣場“女僕桌遊”店。這是一個套間,除了大廳外,還有幾個包廂。裡面除了一比特男店長,其他都是年輕女孩,打扮時尚靚麗,有幾比特穿著年輕人中流行的“洛麗塔”服裝。

一比特女店長解釋說,對於家長的心情能理解,但他們證照齊全明碼標價,王先生的兒子看起來像20來歲,當時也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桌遊是一種健康益智遊戲,有的需要幾個人玩,所以小王就消費了“女僕助教”陪玩。收費是一個助教1小時100元,有一天小王找了4個助教陪玩了10個小時,所以收費4000元,還有一些比如添加微信1比特500元,以及女僕打賞的費用,單次888元。這些消費,在王先生列印的記錄裏都能看到。

店方表示,打賞的人很少,至於加微信1人500元,是“為了防止女孩們被騷擾,收費了就沒人加了”。但店長說,小王加了3比特女孩的微信。家長找過來之後,店裡本著人道主義,願意退5000元,家長不接受

“工作人員提供了陪玩服務,總不能把錢要回來吧。”店長表示也很委屈,王先生的孩子是個正常人,都是自願消費。桌遊並沒有規定說18歲以下不能玩,也沒有強制誘導,店裡也有成本,憑什麼就該全部還了?而且她認為家長也有責任,明知道孩子卡裡有30萬學費,為什麼要把密碼告訴孩子,為什麼不監督起來?

警方已介入處理

27日下午,王先生報警反映了此事,長安路派出所處警將王先生及一比特男店長叫到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王先生當天也向12315進行了反映,但還沒有收到回應。

“都是些高消費,還有看話劇、吃飯、按摩店辦卡、住飯店。”王先生苦惱地說,他現在一家家找這些高消費的娛樂場所,希望商家如數退還費用。

王先生沒想通孩子怎麼會這樣,孩子日常消費也不高,就是穿普通的運動服。家裡平時不太給零花錢,一般也就是一兩百元,怎麼就突然在一個月裏就花光了30萬?

律師:應協商退還費用

針對此事,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該未成年人的消費金額較大,與其年齡不相適應,行為應歸屬無效,但同時家長也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起事件中的小王17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消費行為需經其家長同意或追認,何况每次消費幾百甚至幾千元,與其年齡不相適應。囙此,其消費行為歸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未成年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歸屬無效後,經營者應將費用返還給該名高中生。

趙良善指出,根據《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家長擅自將大額的貨幣30萬元交給孩子,而且未看管好該名高中生,致使高額消費。從這一點上說,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故應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在退費時,根據經營者與該名高中生的家長各自過錯程度,退還相應的費用。

來源:華商報、瀟湘晨報

編輯:陳若璽|主編:文祺、李玲

編審:廖壽喜|監製: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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