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這八項措施一是進一步規範集體戶管理工作。要求集體戶設立組織應當配備戶口協管員,明確集體戶口協管員職責任務;對集體戶成員申領戶口名簿的需提交無房證明,發現集體戶成員及其配偶有住房的及時動員其將戶口遷至房屋所在地,以解决集體戶口滯留問題。二是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政策。新增人才市場、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等組織可以申報設立組織集體戶的內容,取消人才落戶條件限制。三是進一步明確購房後原房主拒絕遷出戶口問題。對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轉移的,公安機關依據現所有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家庭集體戶,或經現所有權人同意,將現所有權人戶口遷入並另立一戶。四是進一步規範雙重戶口註銷處置問題。公安機關發現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或屬其它非法登記戶口的,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本著保留合法、真實、原始,註銷違法、虛假、非原始的原則,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填寫《注銷重複(虛假)戶口、無照片人員審批錶》,按規定註銷重複、虛假戶口,出具《註銷重複(虛假)戶口通知書》。註銷地公安機關要依申請妥善做好註銷戶口後戶籍證明材料的出具工作,為當事人今後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提供便利。五是進一步規範長期失踪人員是否註銷戶口問題。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註銷戶口登記。對於長期失踪人員,不得以下落不明、查找不到為由註銷其戶口,除確定自然死亡的以外,只有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方可依法依規註銷其戶口。六是進一步規範戶籍遷回農村問題。實行農村(牧區)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被各類大高職院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錄取的農村(牧區)籍學生,畢業時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入就(創)業地或遷回原戶籍所在地。七是進一步規範民族成份更正問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含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並登記。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公民需要變更民族成份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經派出所所長稽核、縣級公安機關首長局長審批後,報市(州)警察局治安(戶政)部門審批後,予以變更。八是進一步規範居民戶口名簿“婚姻狀況”項目登記及證明出具工作。嚴格執行《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範》,為羣衆及時出具證明材料。同時,全面推行戶籍登記事項告知承諾制,公民因婚姻、職業、服務處所、教育程度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但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實行承諾辦理制度,由本人出具《戶口登記事項承諾書》予以變更。(魏爽)
放寬引進人才落戶規範雙重戶口註銷實行承諾辦理制度青海出臺八項措施進一步規範戶籍管理工作
摘要:據瞭解,這八項措施一是進一步規範集體戶管理工作。二是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政策。四是進一步規範雙重戶口註銷處置問題。八是進一步規範居民戶口名簿“婚姻狀況”項目登記及證明出具工作。
8月28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為扎實推進黨史學習教育開展“我為羣衆辦實事”實踐活動,下大力氣解决戶口登記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方便群眾辦事,近期,省警察廳緊緊圍繞戶口登記管理中的堵點難點問題,出臺八項措施進一步規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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