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於近日公佈,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政府投資決策、年度計畫、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辦法》明確,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寘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未通過評估的不得安排預算。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專案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稽核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决算稽核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誠信管理制度,對參與建設的專案單位以及建設管理代理機构、諮詢、評估、設計、監理、建設、供貨等組織的履約或者執業情况,依法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資訊平臺管理。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