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突然今年4月份的薪水下調成了1700元,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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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在昆明某藥品公司工作了10年。2020年4月,楊女士的薪水被公司下調到1700元,“這個月薪水怎麼才1700元呢?是不是財務人員給我搞錯了……”楊女士找財務人員打聽才知,自己的薪水被公司扣了一部分,原因是公司考核時她被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2020年8月,楊女士把東家告到昆明市五華法院。她認為,公司無故將自己的薪水下調為1700元,這種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公司考核時,還沒有對她進行實質性考核,就草率認定她不合格,後來還停發了薪水。
楊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判令公司補發2020年4月1日至8月28日的薪水;補發工作10年來,沒有休年假的工資報酬,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庭審中,楊女士向法庭陳述:
自己以往的薪水究竟是多少,從社保基數就可以推算出。她出示了自己的銀行流水,以證實正常工資水準遠高於1700元。
藥品公司辯稱:
楊女士的薪水構成有兩部分,基礎薪水和績效,社保繳納基數不能代表其實際收入。楊女士是公司的市場部OTC代表,負責雲南祥雲、賓川、巍山等區域市場,其薪水由基本工資+銷量績效提成組成。
但2020年4月以來,楊女士對其所負責區域市場幾乎是放任不管,完全不按市場部的管理開展工作,甚至為了敷衍市場部的管理,編造虛假資訊,營私舞弊。楊女士的業績和工作態度有問題,考核連續不達標,公司於2020年6月8日通知她到昆明參加10天的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再上崗,但楊女士拒絕到昆明接受培訓。因其市場銷量與市場要求的每月考核銷售任務差距巨大,導致其月收入沒有銷量提成,工資收入必然產生影響,不存在公司擅自克扣和調整的事實。
另外,根據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因楊女士自己的原因造成待崗甚至離崗的,公司有權不支付基本生活費。至於楊女士的年假,因其屬於銷售人員,崗位特殊,上班時間相對自由,每年休假的時候只是與公司打個招呼就休了,楊女士實際每年的休假天數遠遠多於其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所以,公司沒有理由再向楊女士支付未休假薪水。
法院:未休年假的薪水要補齊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係應該從2020年8月開始計算,而非楊女士所說1月開始。楊女士的薪水由基礎薪水和績效工資組成,績效工資根據楊女士的業績確定,每月的金額並不固定。該藥品公司曾在公司微信群中公佈過楊女士的考核結果,結果顯示楊女士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領取績效獎勵的條件,而楊女士也沒有證據證實自己完成了業績,囙此,該藥品公司並未扣發楊女士的薪水。
關於年假未休的薪水,因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楊女士已實際休過假,應予以補發。對於楊女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五華法院認為,楊女士是主動提出離職,而非藥品公司違法解除,囙此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五華法院一審判決:藥品公司與楊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由某藥品公司向楊女士補發未發薪水及工作10年未休年假薪水共1萬餘元。
法官:考核不合格也不能停發薪水
承辦法官說,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公司製定考核辦法,對員工完成的業績進行考核並確定績效工資的金額,員工未完成約定的業績則不享有領取該部分薪水的權利。那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停發員工薪水?當然不能,績效工資僅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其他薪水還是應當正常發放。公司的管理也存在漏洞,該公司自述員工休假只需簡單告知,為日後的糾紛舉證難埋下了隱患。員工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管理規定,用人單位也應該不斷完善管理,避免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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