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約談辦法出臺出現這4種情况將被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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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省近日出臺《四川省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約談辦法(試行)》,旨在加强和規範對長江“十年禁漁”工作中責任落實不力、管理效果不佳等情况的約談工作。

我省近日出臺《四川省長江“十年禁漁”工作約談辦法(試行)》,旨在加强和規範對長江“十年禁漁”工作中責任落實不力、管理效果不佳等情况的約談工作。

《辦法》規定,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約談工作,負責約談工作的具體實施,承擔約談準備、溝通協調、約談組織、文件管理、督促整改等工作。由農業農村廳負責同志主持約談,視情况邀請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參加約談,約談對象為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對習近平總書記及其他中央領導同志關於禁捕退捕工作有關重要訓示批示精神落實不力的,或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督辦事項落實不力的,對相關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落實長江“十年禁漁”相關政策措施不到位引發到省政府有關部門以上層級信訪或群體性事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發生規模性非法捕撈、重大案件(事件)引發負面輿情,或對非法捕撈執法監管不力經農業農村廳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為確保約談成效,《辦法》要求被約談方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約談方。約談方應對照整改方案審查整改情况,並視情况組織現場核查。對約談整改重視不够、推進不力,或落實整改措施不力的,由約談方視情况採取函告、通報、專項督查等措施,並移送有關組織依法依規處理。(記者 邵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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