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文物安全衛士”廖國華被害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愛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圖片為三明中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7月5日晚,被告人陳愛國為前往博物館盜竊文物,事先準備好用於盜竊的老虎鉗、螺絲刀、鑽子、鋼鋸片,並將一把自製小刀置於腰間,躲藏在博物館邊上的一座在建房屋內伺機作案。次日(即7月6日)淩晨2時許,陳愛國攀爬進入博物館,撬開門鎖經過簷廊時不慎發出聲響,被當晚在值班室內負責值班的被害人廖國華(時任博物館副館長)發覺。陳愛國欲逃跑,但被廖國華抓住。陳愛國為掙脫抓捕,拔出別在腰間的自製小刀予以反抗,不斷向廖國華捅刺、劃刺,致廖國華倒地死亡,後陳愛國翻牆逃逸。2020年6月4日,陳愛國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據悉,1996年,國家文物局决定追認廖國華衕誌為“全國文物安全衛士”,並頒發證書,且經核查認定,廖國華是全國為保護國家文物而英勇犧牲的第一人。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授予廖國華衕誌革命烈士稱號;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出具了廖國華衕誌的革命烈士證明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愛國為了盜竊國家文物,非法進入博物館內,並隨身攜帶一把由鋼鋸片打磨鋒利的這一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自製刀具進行作案,被博物館值班員發現後,抗拒抓捕,持刀向值班員連續捅刺三十餘刀,其中大部分刺中頭部、頸部、胸部等人體重要部位,致值班員當場死亡,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嚴重危害當地社會治安,雖具有坦白情節,但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依法應予嚴懲。法庭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來源:人民網福建頻道
編輯:劉曉霞
責任編委:王健值班主編:侯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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