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交警大隊長,一個月濫用職權2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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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徐光華,從22歲開始擔任平羅交警大隊警察,然後一步步成為交警支隊惠農大隊大隊長,在37歲成為科級幹部之後,他的所作所為讓人看了瞠目結舌。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徐光華在擔任大隊長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取款物或者接受他人請托,擅自决定對交警六大隊查獲的134起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

今天來說說在基層的蒼蠅。

徐光華,從22歲開始擔任平羅交警大隊警察,然後一步步成為交警支隊惠農大隊大隊長,在37歲成為科級幹部之後,他的所作所為讓人看了瞠目結舌。

中國檢察網在8月25日,公開了徐光華案的起訴書,起訴書上顯示,從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6月23日,這短短的863天,徐光華徇被控私枉法和濫用職權共計150次,平均5.7天就有一次。

而更瘋狂的2016年1月,他更是濫用職權共計27次,幾乎“全月無休”。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經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光華在擔任原石嘴山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隊大隊長期間,徇私情、徇私利,非法收取款物或者接受請托後故意包庇、隱匿證據,使16起涉嫌危險駕駛犯罪的行為人不受立案偵查及追訴。

被告人徐光華在擔任大隊長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取款物或者接受他人請托,擅自决定對交警六大隊查獲的134起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被告人徐光華接受宣判

惠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光華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徇私利,對明知16起交通違法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而訓示工作人員不依法選取、送檢血樣,故意包庇、隱匿證據,致使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人不受立案偵查和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應當依法處理的134起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光華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依法判决被告人徐光華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追繳其違法所得28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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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華簡歷:

徐光華,男,漢族,1974年10月出生,1996年7月參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6.07-2005.11平羅縣警察局交警大隊警察

2005.11-2007.04平羅縣交通局副局長

2007.04-2010.05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汝箕溝大隊教導員

2010.05-2011.09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惠農大隊教導員

2011.09-2016.06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惠農大隊大隊長

2016.06-石嘴山市警察局太西分局副局長

這篇文章還提到,徐光華對交通違法行為不予處理的情况,個別警察向市交警分局相關領導進行過反映,相關領導對其行為察而不責,進一步助長了徐光華的歪風邪氣。

而那些收繳上來的所謂“罰款”,被徐光華肆意揮霍,還被徐美其名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要猛將兄說,這位正科級的幹部,放在舊時也沒有啥品級,最多是個“小吏”“差役”而已。

但其卻能在重要的崗位上呼風喚雨,敗壞“公安民警和公安機關形象”。

這值得每一個人都為之警惕!

來源:寧夏深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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