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計注意,個人帳戶避稅不能再有了,剛剛又爆出兩個案例,再次給大家警戒。
用員工個人帳戶偷稅,剛查處
一、用員工帳戶收貨款1200餘萬元一鞋企5年偷逃稅款200多萬元
企業法定代表人宣稱“跑路”失聯,實際控制人遲遲不現身,財務帳簿資料已全部遺失……從一封舉報信入手,歷經半年多的調查,突破了重重困難,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實一起重大偷稅案件。當事企業現時已被稅務稽查部門處以行政處罰,合計需繳納稅款及罰款280餘萬元。
去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一封舉報信,反映溫州一家鞋企長期使用私人帳戶收取客戶貨款且未開具發票,涉嫌偷稅漏稅,並附上了近幾年經營期間與鞋企員工林某等5人銀行個人帳戶匯款往來的明細記錄。
“據他們交代,用來接收舉報人貨款的銀行卡也是原公司老闆邱某要求辦的,辦好後就被邱某拿走使用了。”檢查人員介紹,調查中他們還發現,員工林某正是邱某的妻子,她在談話中承認了舉報人的部分貨款是通過她的建行戶名匯入。
經檢查人員統計,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業通過林某等5人帳戶匯入金額接近1200萬元。為了查清事實,檢查人員隨後同時對邱某和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徐某發送詢問通知書,要求兩人就涉稅事宜接受調查詢問。但邱某和徐某遲遲拒不現身。經過大量的工作和文宣教育後,邱某來到稽查局接受調查。
面對檢查人員掌握的嚴密證據,邱某最終承認他是該鞋企的實際投資人和控制人。由於金融債務糾紛,邱某於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員的黑名單,隨後他利用親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業繼續經營。邱某承認當時匯入企業5名員工帳戶的1200餘萬元是公司收到的貨款,屬於賬外經營收入,未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稅務稽查部門現時對該鞋企做出追繳稅款及罰款等行政處罰,合計補稅款及罰款280餘萬元。
二、判决!利用員工個人帳戶收款雖自查補稅仍應按偷稅處罰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蘇8602行初273號
原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於2017年8月4日作出寧國稅稽罰[2017]9號《稅務行政處罰决定書》(以下簡稱《稅務行政處罰决定書》),查明違法事實為原告德嘉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出租自有房產,通過個人銀行帳戶收取部分承租戶租金並開具收條,租金收入不入帳,少申報租金收入合計18883287.52元,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為原告構成偷稅,鑒於原告在被告立案檢查之前能够認識到自己的稅務違法行為,主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符合從輕處罰情節,對原告處以偷稅金額3761308.31元0.8倍的罰款3009046.65元。
被告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經被告檢查,發現原告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租金收入合計18883287.52元未入帳,系通過原告員工(程允中、梁嘉寧、梁鐵、朱莉)的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亦未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納稅申報中予以申報、納稅。
經被告調查,2017年5月19日,嘉創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原員工米蘭與原告簽訂的租賃合同、情况說明,說明租金轉入朱莉個人帳戶。石城公證處向被告提交了租賃合同、發票及情况說明,以現金管道支付租金。富琅公司向被告提交了記帳憑證、銀行進賬單、情况說明等資料,說明租金通過支票或現金管道支付。愛康網向被告提交顧問協定、銀行憑證及情况說明,說明其支付的租金部分通過顧問費的形式支付給程允中個人。
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且行為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後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並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本案中,被告的證據能够證明原告在2010年-2014年期間出租自有房產存在故意欺騙和隱瞞應納稅收入,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被告將原告定性為偷稅並無不當。
“公轉私”嚴查了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法釋〔2019〕1號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了解釋。
兩部門發出重磅檔案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届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劃重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管道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為他人提供組織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者組織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組織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組織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央行也通知了:加强銀行帳戶管理
2月12日,在央行重磅發佈的《關於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銀髮[2019]41號)政策中,非常明確:加强銀行帳戶資金管控,取消開戶許可證!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業銀行帳戶許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决定,確保全國分批取消企業銀行帳戶許可工作穩妥實施:
一、政策重點內容
1、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分批取消企業銀行帳戶許可,2019年底前實現完全取消。
2、在取消企業銀行帳戶許可地區,辦理基本戶臨時戶採用備案制。
3、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嚴查企業基本戶、臨時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並加强企業銀行帳戶管理。
4、建立涉企資訊共用機制企業銀行帳戶違規聯合懲戒機制。
5、嚴厲查處企業多頭開戶,亂開帳戶,出租、出借、出售帳戶行為。
6、對企業銀行帳戶進行監測,存在异常的,將受到處理和懲罰。
7、基本戶只能開一個,匿名帳戶和假名帳戶將無容身之地!
8、企業銀行結算帳戶,自開立之日就能辦理收付款業務。
9、涉及可疑交易報告的帳戶,銀行將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採取措施,核實違規的,嚴肅處理。
10、企業每季度最少對賬一次
提醒各位:從2月開始,個人銀行帳戶轉帳管理將會更加嚴格了。尤其是那些還在用私人帳戶發薪水的老闆們,那些超過限額劃款的銀行帳戶,都要小心了!
二、還要提醒各位:個人5萬以上交易、20萬以上轉帳注意了,可能受大額可疑監控
2019年1月1日起,央行關於非銀支付機构開展大額交易報告的新規施行。
這個通知施行後意味著,個人帳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异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帳戶收支情况、網路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构的記錄。今後,我們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帳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3種情况將列為重點對象:
公對公單筆轉帳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
私對私或者私對公,單筆轉帳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
不管誰對誰,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
這一條主要針對的是企業,所以會計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最後,提醒各位老闆、會計,一定要小心轉帳問題,千萬不要存在僥倖心理,現在稅局和銀行資訊同步,違規很容易被發現……想要節稅應採取合法合規途徑,而不是走私賬逃稅漏稅,可以給大家一個案例參攷。
真實案例分析
老闆與控制公司資金頻繁交易被稅務調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帳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通路完成,具有明顯的异常特徵。(這個老闆2年操作1904筆,金額這高,這個企業出納也够累的)
其帳戶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大大超出了個人結算帳戶的正常使用範疇。其帳戶不設定資金限額,不控制資金風險,不合常規。
黃某本人身份複雜,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帳戶與其控制的公司帳戶間頻繁交易,且資金通常是快進快出,過渡性特徵明顯。(其實現實中大多數企業老闆私戶都是這麼操作的)
最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金稅三期下,沒有任何銀行包庇任何企業,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戶,只要發現帳戶有可疑,必須上報稅務,因為個人帳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共亯資訊!
如果銀行不報,稅務遲早也會查到,那性質就不一樣了,那麼企業在銀行的哪些交易行為容易被查呢?當然是一些避稅行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業為了少繳稅,就試圖利用私人帳戶來“避稅”。
在這裡,我可以告訴這些企業,2019年的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帳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帳戶!
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些情况要注意了
一、以下情况要小心
老用現金交易,而且數額、頻率及用途都跟你正常經營情況不相符。
一個小公司,總有和企業經營規模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不符的收支,明明是賣日用百貨的,怎麼會動不動就有幾百萬幾千萬的流水?
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例如:明明做餐飲的,天天收到鋼鐵公司的大額轉帳,再往影視娛樂公司轉。
股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不明個人,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今天給某總轉100萬,明天又給他轉200萬,過了兩天他轉回來500萬,這能不引起別人注意嗎?
長期閒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這個公司都廢了好久了,前段時間突然復活,而且沒什麼業務,卻有大額轉帳進入,這能不一起注意嗎?
二、這三種企業要注意了
1、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
這種企業說實話,三年長虧不倒的話,必有隱情。其實稅務稽查人員去企業一看就能明白,企業規模和發展勢頭還不錯,員工也很積極,就是帳面虧損,這種企業很有可能存在隱匿收入的可能性。
2、收入成本嚴重不匹配!
企業呼呼的往外出成本費用,就是收入不見新增,錢去哪裡了啊?毛利偏低、稅負偏低的企業,往往不是偷稅就是虛開發票。
帳面庫存幾百萬,實際可能都沒有了!
這些紙上富貴看上去很風光,但是經不起稅務實地核查,一去庫房就可以看出企業的好多庫存不知道已經賣了多久了,但是因為老闆不讓去做計收入,就沒有結轉成本,就一直虛掛!
3、客戶是2c的企業很容易隱匿!
大家最常見的什麼教育培訓、餐飲、裝修、小量販店等這些企業往往客戶是個人,個人又不去要發票,這就給偷稅創造了良好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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