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吉林省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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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24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遼源市自然資源局訴被告潘某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並當庭宣判。該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以來,吉林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2020年3月,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潘某濱的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潘某濱主動修復了部分被毀的生態環境,對損毀的采區地塊進行了土方回填並補植樹木2300餘株。原告、被告雙方當庭均表示服判。

8月24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遼源市自然資源局訴被告潘某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並當庭宣判。該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以來,吉林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潘某濱於2018年5月至8月,在未取得採礦權許可的情况下,在遼源市龍山區壽山鎮山灣村非法開採山皮砂2萬餘立方米,非法獲利2.5萬元,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25萬餘元,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經司法鑒定,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所需修復費用和修復期間生態環境損害價值合計31.6萬餘元。2020年3月,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潘某濱的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潘某濱主動修復了部分被毀的生態環境,對損毀的采區地塊進行了土方回填並補植樹木2300餘株。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潘某濱已自行修復生態環境的部分應如何計算價值以及後續以何種方式進行賠償的問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相關規定,遼源中院最終對潘某濱恢復生態部分予以認定,根據潘某濱執行能力及其本人悔過表現,本著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對扣除自行修復後其餘價值4萬餘元的生態環境待修復部分,作出了由潘某濱補種樹木2265株及進行看護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復的判决,同時判令其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原告、被告雙方當庭均表示服判。此案的成功辦理,為省內類似案件的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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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城市晚報全媒體記者呂闖

編輯:六月主編:王首道審閱:王紹忠

标签: 吉林 被告 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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