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記者從省醫療保障局獲悉,省醫療保障局和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關於擴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通知(試行)》,明確擴大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使用範圍。
根據《通知》,今年10月1日起,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使用範圍在原政策基礎上,擴大到可以用於參保人員本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參保人員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准字型大小、中藥飲片)、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醫用耗材和消毒用品(衛消字)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同時根據國辦發〔2021〕14號檔案要求,個人帳戶逐步實現可以用於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准字型大小、中藥飲片)、醫療器械(食藥監械字、藥監械字)、醫用耗材和消毒用品(衛消字)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通知》規定,有六種情况個人帳戶不得用於支付以下費用,主要包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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