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瞭解到,該廳與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强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扶持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在進一步完善創業孵化基地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同時,提高對基地運營方和入駐方的補貼力度,引導基地提供更加完善的創業指導、政策落實等服務,切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通知》首先規範了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條件,其主要包括:運營機构或者管理組織應當為依法注册、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或社會組織,配備3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市級基地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縣級基地場地面積不低於600平方米;市級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數不少於30個,已入駐創業實體不少於20個;縣級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數不少於20個,已入駐創業實體不少於15個;場地產權清晰或租用契约明確,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於3年等。此外,由高校等創辦的非營利性創業孵化基地在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在對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方的補助方面,《通知》也明確要求提高相應標準:經認定後的創業孵化基地,每扶持1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1年並帶動3人及以上就業的,按每戶每年1.3萬元的標準予以基地管理服務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每成功孵化1戶創業團隊,按每戶2000元的標準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務補貼,每個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務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時,基地入駐企業也可按規定享受最高每戶每月1500元的場地、水電和物業補貼以及每戶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和新吸納人員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
在對創業孵化基地的退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有效期為3年,期間每年需接受運行情况和政策落實情況考核。如出現“已不具備本文規定的認定條件,3個月內仍未整改達標”等8類情形的,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此外,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强,具有一定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的創業孵化基地,《通知》明確,每2年開展一次自治區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評選工作,其認定有效期為3年,獲評組織可分2年享受50萬元的獎補。同時,為加大對示範基地的持續性扶持,期滿後亦可重新參加申報認定並獲得相應補助;獲得自治區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同時,還有機會參評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最終獲評國家級的可享受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羅琦 龍鳳瑤 張帥)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