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林傳偉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林傳偉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南昌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林傳偉利用擔任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和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林某、吳某某、賴某某、林某某等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25.4131萬元。林傳偉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南昌中院認為,被告人林傳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林傳偉具有坦白、真誠悔罪、全部退贓、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遂當庭宣判:被告人林傳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林傳偉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325.413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林傳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來源: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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