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清潔工撿到手錶又扔掉,失主索賠被拒:應當視為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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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住重慶墊江的清潔工夏三强怎麼也沒想到,因為清理垃圾撿到一塊運動手錶,竟然給自己帶來一場官司。從一般社會常識來說,既然丟在了垃圾桶,肯定應當認作丟棄物啊,可失主還是將他告上了法庭,竟然還向他索要電子錶滅失的損失。而夏三强則表示,自己是在垃圾桶淘出來的,並不知道是遺失物品,而應當認定為丟棄物,自己不應當賠償。最終墊江法院判決,甄才和石雪在10日內賠償梅小桂電話手錶損失300元,夏三强無需承擔賠償義務。

家住重慶墊江的清潔工夏三强怎麼也沒想到,因為清理垃圾撿到一塊運動手錶,竟然給自己帶來一場官司。

從一般社會常識來說,既然丟在了垃圾桶,肯定應當認作丟棄物啊,可失主還是將他告上了法庭,竟然還向他索要電子錶滅失的損失。

好在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最終還是還了他公道。

清理垃圾撿到手錶惹糾紛‍

夏三强是墊江一個普通村民,在縣城謀求了一份清潔工的職業,雖然辛苦,但相對穩定,還能撿些廢品來賣,算下來一個月也够生活開支了。

那天下午,夏三强正準備收拾下班,可看到體育場附近的一個垃圾桶還沒有清理完成,於是上前準備打掃一番然後回家。

因為長期積累的習慣,夏三强在清理的時候,總會把垃圾桶來個底朝天,主要是看有沒有能够留存的廢紙、塑膠等可回收的垃圾,他好收藏賣錢。

正當他仔細收拾垃圾桶裏的廢物時,突然一塊黑色的手錶映入他的眼簾,仔細一看,原來是一塊運動電話手錶。夏三强久在附近打掃衛生,也是有些見識的,認為可能是來體育場鍛煉的人扔進來的,估計是損壞的電話手錶。

在端詳一番之後,夏三强發現這只錶還能顯示時間,可因為手錶被鎖定無法正常使用,想想自己正好缺個看時間的玩意,夏三强便將這塊手錶收入囊中,然後收拾完成後回到了附近的家中。

都說人是圖新鮮,夏三强在持有這塊錶之後兩天,因嫌累贅又把它扔進了垃圾桶,隨後與其他垃圾一起清運到了別處。可就是這麼一個小小的舉動,夏三强惹下了一場麻煩,還差點給人家賠錢。

就在夏三强扔掉電子錶之後不久,卻因為手錶被警方傳喚到了派出所,夏三强到場後發現這塊手錶牽扯的還不止自己一個人,還有兩個分別叫甄才和石雪的人也牽連其中,而失主是經常到體育場健身的當地人梅小桂。

在失主梅小桂和警方問詢過程中,夏三强才終於知道了這塊錶的來龍去脈和自己被傳喚到派出所的緣由。

索賠未果幾方對簿公堂‍

原來喜愛運動的梅小桂在體育場附近遺失了這塊電話手錶,然後被石雪拾得,石雪因為不喜歡這塊錶,又把錶給了好友甄才。甄才想進入這款手錶,才發現手錶被鎖定無法打開,於是順手扔進了垃圾桶,又被夏三强撿到。

正當梅小桂為手錶遺失而心急火燎的時候,手機上竟然傳來三個人分別擺弄手錶的照片。原來這塊錶有自動抓拍功能,在不慎遺失後會對拾得者進行抓拍,因為這個功能的存在,梅小桂以電話手錶可能被盜報了警,警方自然很輕鬆的找到了所有觸碰過這塊手錶的人。

經過仔細查證,警方發現三人並不涉及偷盜行為,而是一種極其平常的撿拾行為。但不幸的是,這塊經歷坎坷的手錶已經完全滅失,這個責任究竟應該誰來承擔?在組織調解過程中,梅小桂堅持三人要原價賠償自己的電話手錶。

甄才和石雪對梅小桂的要價不置可否,並認為是梅小桂自身不慎遺失了手錶,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而夏三强則表示,自己是在垃圾桶淘出來的,並不知道是遺失物品,而應當認定為丟棄物,自己不應當賠償。

這樣一看,利用調解手段,很難讓幾方的意見統一。隨後梅小桂一紙訴狀將夏三强、甄才、石雪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按價賠償自己手錶的損失。

梅小桂認為,自己不慎遺失電話手錶之後,被石雪撿到,石雪第一時間並未想到要找失主,而是私自贈送給了其好友甄才,而甄才也沒有提醒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警察等部門保管,而是選擇據為己有。

在甄才發現打不開電話手錶之後,依然沒想到交還失主,而是隨手丟進垃圾桶。法律規定,拾得者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拾得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至於夏三强,梅小桂認為,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即便夏三强是在清理垃圾時發現了電話手錶,也應當妥善保管或者交由環衛管理部門,等待失主領取,而不應當私自處理,導致電話手錶滅失,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清潔工無過錯無需擔責‍

這起案件雖然過程複雜,其實在法理判斷上相對還是比較簡單的。一個人物品丟失後,在他人拾得之前,法律和道德上並沒有要求他人有必須拾得的義務,也就是說,一個人丟了東西,客觀上不能期待他人拾得。

但是一旦有人拾得遺失物,那麼在法律上就應當承擔妥善保管並返還遺失物的義務。也就是說,你看到了遺失物,可以選擇撿還是不撿,不撿的話你大可一走了之,撿了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這一點上來看,梅小桂的要求並無不妥,但本案爭議點在於,夏三强的特殊身份與獲得這塊電話手錶的特殊環境。從事實可知,夏三强是一名清潔工,而獲得這塊手錶是在垃圾桶內。

按照社會一般性規則,夏三强作為清潔工,清理垃圾是其分內工作,處於垃圾桶內的物品應當是丟棄物而不是遺棄物,既然是丟棄物,夏三强有權清理或者利用其剩餘價值,其行為並無不妥。

夏三强在垃圾桶內獲得該電話手錶再次丟棄,其主觀上並無過錯,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均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囙此夏三强無需承擔梅小桂電話手錶滅失帶來的賠償責任。

最終墊江法院判決,甄才和石雪在10日內賠償梅小桂電話手錶損失300元,夏三强無需承擔賠償義務。現時,甄才和石雪已經向梅小桂支付了賠償款,梅小桂也未再提出上訴。

本案的圓滿解决得益於法律的公正判决,也充分運用了過錯推定原則,沒有人為地和稀泥,案子雖小,意義重大,也用法治的手段進一步宣導了“拾金不昧”“路不拾遺”的傳統美德,值得點贊!(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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