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新政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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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發佈,這對於促進我省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佈,這對於促進我省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和附則六章,共六十條。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條例》立足打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作了大量制度設計。如針對開辦企業、市場准入、獲得信貸、企業註銷等市場主體成立、經營、退出等全生命週期的便利措施,作出相應規定;對規範行業協會商會、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機制、保護智慧財產權、構建公共資源交易體系、防止政府遲延或不履行政策契约等涉企事項,作出相應規定。

圍繞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升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條例》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如規定將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後臺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一站式政務服務模式;為提升政務服務能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企溝通機制,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瞭解其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决。

圍繞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在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管執法措施上作了明確的規範。如為推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實現監管全覆蓋,規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在市場監管領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新型監管機制;注重鼓勵改革創新,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還創新性引入柔性執法條款,明確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圍繞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條例》在進一步發揮法治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作用提出明確要求。如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平等保護從事市場活動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嚴格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彭娜李夢涵)

标签: 法律 時政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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