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財政廳印發通知,對全省政府採購領域保證金管理予以規範。
據悉,省財政廳、省工信廳2018年公佈的《江西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在政府採購領域設立了招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等2個保證金項目。除此之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构一律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其他保證金。
通知要求,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契约金額的10%。同時,鼓勵採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狀況等情况,免收或降低繳納比例。
通知規定,收取的保證金要及時退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构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得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得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採購人應根據採購合同約定,經驗收合格後,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保證金外,還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佔用費;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對得標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通知強調,保證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构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非現金管道繳納政府採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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