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區教育工作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教育工作者:
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全區廣大教師用愛心和智慧點亮孩子的人生夢想,展現了當代人民教師的高尚師德和責任擔當。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是黨和人民對教育工作者的殷切希望,也是教育工作者的職責所在。
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廣大教師要牢記習近平總書記的殷殷囑託,努力成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老師。繼承發揚老一輩教育工作者“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的精神,以崗位為榮、行為示範,爭做教書育人的楷模,積極構建文明向上向善的師生關係。
教育要以立德樹人為本。教師的人格力量和人格魅力是成功教育的重要條件,做教師的最好回報就是學子的成長成材。學校要不斷完善校紀校規,營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教師要帶頭遵規守紀,以良好的道德情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為防止因不知曉制度規範出錯,損害學生心中好教師形象,特將有關教育收費政策規定梳理附後,供參照完善校規園規、加强行為自律、及時糾正錯誤,共同做到不向學生收取已明令禁止的各種費用,不變相收取明顯不合理、學生及家長不情願的各種費用,防止個別人將良心事業變成逐利“產業”,攜手讓教師成為最受社會尊重的職業。
最後,由衷感謝您的辛勤耕耘、辛苦付出、育人育心,由衷祝您健康快樂、闔家幸福、桃李天下!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1日
附:規範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規定,幼儿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對在幼儿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儿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準予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儿園為在園幼稚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幼儿園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嚴禁向學生收取安全管理費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7號)規定,各類學校、幼儿園不得以安全設施陞級、配備安保人員為由,向學生、在園兒童收取任何費用。
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619號)規定,中小學按照國家和本地區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不得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電腦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各地不得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中小學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收取。
4.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教師〔2015〕5號)規定,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5.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的通知》(新廣出發〔2015〕45號)規定,中小學教輔資料的購買與使用實行自願原則,任何部門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中小學校或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學生自願購買本地區評議公告目錄內的中小學教輔資料並申請學校代購的,學校可以統一代購,但不得從中牟利。
6.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中小學生課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一廳〔2017〕2號)規定,中小學校開展課後服務工作,要事先充分徵求家長意見,主動向家長告知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長申請、班級稽核、學校統一實施的工作機制。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家長自願選擇。堅決防止將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嚴禁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7.根據《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規定,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收費按學期進行,不得跨學期預收。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普通高中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準予或省級人民政府準予,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8.根據《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規定,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收費按學期進行,不得跨學期預收。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制,住宿費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中等職業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準予或省級人民政府準予,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9.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的通知》(教職成〔2016〕3號)規定,職業學校和實習組織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10.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達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規定,高校學費、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組織代收代付相關費用。高校不得强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强行統一配備。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11.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的通知》(教財〔2020〕5號)規定,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製定。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12.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內教教師字〔2020〕76號)規定,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第十二條規定的“組織或參與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老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或誘導學生參加本人、他人或機構組織的有償補課;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資訊,利用職務之便將學生或家長資訊有償出售或洩露給他人”,屬於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應給予相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一百零三條聘任契约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薪水、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契约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定薪水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首長部門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機關依據本法和聘任契约對所聘公務員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约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省級以上公務員首長部門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首長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當事人對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决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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