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當下,涉嫌捆綁銷售的行為,已經滲透至各行各業。而最頻繁諸見媒體端的就是,房屋與車位、商鋪進行綁定式售賣,否則不予出售,迫使廣大消費者“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近日,有業主投訴稱,40萬買的停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業主:買了個寂寞?
在購買交易的過程中,多數消費者明顯處於買賣關係中的弱勢地位。時常發生,賣方利用自己的主導地位,對買方進行欺詐、誘導、強制消費等一系列違規、違法行為,試圖將整個交易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當下,涉嫌捆綁銷售的行為,已經滲透至各行各業。比較常見的,當你去4S店購買車輛時,經常會被要求必須在本店購買商業保險才可以提車;在某類軟件購買機票時,也會遇到必須同時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方可成功購買;而最頻繁諸見報端的則是,房屋與車位、商鋪進行綁定式售賣,否則不予出售,迫使廣大消費者“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近日,有媒體投訴平臺,收到了一起類似的關於開發商涉嫌捆綁銷售的投訴。
該業主在投訴中寫到,自己於2016年9月29號購買了一套房產。起初,需預先繳納3.5萬元的排卡費,用於購房時的意向金。可是,當真正買房時,銷售卻臨時通知,想成功購房的話,還需要連帶停車位一同購買,才可以買到房子。而停車位的費用也是高達40萬元,業主最初為了能够買房,想到以後停車位也比較方便,囙此並未過多考慮,便又買入一個停車位。
然而令業主萬萬沒想到的是,在正式交房後,自己花費40萬元購買的停車位,竟然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此外,每年還要支付一定的車位管理費,才可正常使用該停車位,著實令業主“大跌眼鏡”。
“如果停車位不是我的,40萬是什麼費用?”業主在投訴中既詫異又憤懣的寫道。此後,也曾嘗試與開發商進行多次溝通,但均未得到快速、有效的解決方案,導致這件事一直懸在業主心上,成為一塊“心病”,迫切需求解决。
其實,類似上述業主投訴問題,在房產行業裏已並非個例。此前,該媒體投訴平臺也收到過諸如業主的投訴,稱自己購房房屋時,遇到開發商不予驗房,直接強制交房的行為,致使業主收房後,在無水,無暖氣,無燃氣的房屋裏生活;以及有業主,在繳納數十萬購房費用後,又被開發商臨時要求,還需購買樓盤的商鋪,才能最終購房入住等等投訴,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樓盤被曝,令很多購房者在買房時,無不“膽戰心驚”,生怕不小心就會成為下一個被“黴運”砸中的人。
話說回來,針對這位車位投訴業主的遭遇,有業內人士告知,我們應該在購買車位時有明確的認知度,即車位究竟可分為幾種?
而據瞭解,車位一般會分為產權車位和無產權車位兩種。其中,產權車位,顧名思義就是帶有產權的車位,與房屋一樣擁有獨立的產權證,產權年限,一般為40年,並可自動續期。而無產權車位也是分為兩種,一個地上車位,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公攤車位,但這一類車位在現在的講求人車分流的社區中,這類車位已經逐漸消失了。另外一種就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主要是開發商利用人防面積進行設定車位,一方面是開發商為了减少地下空間,降低成本,所以把人防利用起來。開發商可以利用人防車位出租,收取租金。像廊坊這位業主,大概率在銷售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的情况下,購買的就應該是這種車位。
那麼,當發生上述情况,開發商的做法是否涉嫌強買強賣?業主要求退房、退車位是否合理?
有律師認為,該開發商的做法肯定存在涉嫌強買強賣的行為。因為這屬於開發商擅自為購買商品房新增附加條件,屬於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給購房人新增負擔,從而涉嫌強買強賣。並且,在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况下,如果開發商擅自銷售人防車位,則會違反關於人防建設的相關法律規定,理應對業主退車位、退還購置款的訴求,給與相應的返還,或者賠償。而當開發商拒絕賠償或溝通時,購房者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者相關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提起訴訟,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樂居買房
編輯:劉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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