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可以享受什麼待遇,如何辦理?是否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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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獨生子女父母,增發退休待遇,是國家計劃生育的產物,各省的發放標準略有差异。很多退休人員不知道可以增發多少,應該去哪裡辦理。國家在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增發方面,只規定了對勞模等特殊群體增發退休待遇的標準,對獨生子女父母這一群體,並沒有明確增發退休待遇的標準。

導讀:

對獨生子女父母,增發退休待遇,是國家計劃生育的產物,各省的發放標準略有差异。很多退休人員不知道可以增發多少,應該去哪裡辦理。下麵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時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國家在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增發方面,只規定了對勞模等特殊群體增發退休待遇的標準,對獨生子女父母這一群體,並沒有明確增發退休待遇的標準。

下麵以重慶市、瀋陽市、上海市為例,僅做參攷。

(一)重慶市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發放標準

1.根據原《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退休後可增發5%的終身俸或給予一次性獎勵,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2.原重慶市勞動局《關於選擇按重府發[1993]10號文件計算基本養老金人員享受優异待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險[1999]10號)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退休人員,以重府發[1993]10號檔案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發3%的基本養老金”。

3.重慶市自1996年1月1日起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此後仍對獨生子女父母繼續增發退休待遇,不符合國家政策。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原重慶市勞動局關於《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若幹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辦發[2000]261號)規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時以《實施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發3%的基本養老金。即以國家改革計發辦法、我市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時間點(1996年1月1日)為界,改革前參加工作的退休獨生子女父母仍增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後參加工作的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按月加發10元基礎養老金。

(二)瀋陽市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發放標準

瀋陽市的標準為2000元/人,一次性支付給退休人員。

(三)上海市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發放標準

對於有獨生子女證的退休人員,一次性發放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對於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一次性發放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退休以後,如何申領獨生子女待遇?

1.結婚證(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退休證》。

2.未領取退休補助費的個人聲明。

3.與組織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組織關停證明。

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注意:現在重慶市已經取消“獨生子女證明”,取消此證明後,通過政府部門主動核查、法定證照核驗辦理。

寫在最後: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國家發給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的一種榮譽的證明。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但是自2016年以後,國家開放二胎政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出歷史舞臺。也就是說,未來享受獨生子女退休增發待遇的群體,將逐漸减少。

雖然已經開放了3胎,但大部分人迫於生活壓力,都選擇1胎。對於這部分群體,獨生子女退休增發待遇,是否應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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