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場上,最讓人煩惱的事情就是要賬,甚至有人寫下“今天給明天給天天不給,今天去明天去趟趟白去”這樣一副對聯訴說要賬之苦。
就像周大山一樣,自己墊錢收購的農產品,收穫的卻是一張欠條,為了討要這筆賬,他真是費盡心血。生意夥伴原本相處不易,但最終還是撕破臉皮鬧上了法庭。
當然法律是公正的,欠下的賬也是一定要還的,這也是基本的誠信問題。
資金不足打下遞減欠條
周大山在安徽蚌埠從事農副產品收購生意已經十來年,因為信譽良好,附近的村民大部分都願意和他交易,大部分的農村土特產品經過周大山的收購站銷往全國各地。
別看這只是小小的收購站,但積少成多,也是相當不小的規模。蚌埠當地種花生的比較多,皮薄仁大,很受周邊省市的歡迎,每年土豆上市季節,也是周大山十分忙碌的時候。
和周大山經常打交道不僅是本地農民,因為周大山收購和販賣之間差價比較低,可是算得上質優價廉,很多二道販子也願意在周大山處購買,然後進行外銷。周大山倒也爽快,畢竟生意不是一個人做成的。
而且這種模式也有好處,降低了周大山的物流成本,也能讓貨物及時出手,是一舉多得的事情,反正有錢大家賺,只有不虧待別人就行,也是符合市場的基本規則和規律的。
和周大山交易的眾多客商中,有一個叫劉義守的本地商戶,但他是只管當二道販子,不管從農民手裡收購,比周大山要少一個環節。據劉義守本人說,他還是河南一家農貿公司的員工,專門在各地收購相應的農產品。
從兩人相識到後期的多筆交易,劉義守一直是現貨現錢,也得到了周大山的信任,而且劉義守主要收購的是土豆這種農產品,總體來說對周大山的生意還是有一定的幫助,雙方的交易額也在逐漸攀升。
不過在三年前土豆上市開始,劉義守便只支付部分貨款,剩餘尾款一直拖欠。這樣一個季度下來,累計欠下周大山貨款17.99萬元,此後一直沒有支付。
周大山搞收購資金流量還是比較大的,這十多萬元雖然不多,但也不是小數目,况且周大山看劉義守已經把土豆運往了河南,算是完成了交易,於是便向劉義守索要土豆交易尾款。
劉義守這一次並沒有那麼爽快,而是對這將近18萬元的尾款一拖再拖,最後眼看無法再推脫,才給周大山出具了一張欠條。不過這張欠條可是打得有點意思,大意是承認欠周大山的貨款,但後面要以打入周大山銀行卡的錢數遞減欠款。
拒不兌現自稱不是老闆
生意場上,拖欠貨款倒不稀奇。不過近些年來大部分經濟糾紛差不多都是這樣起來的,所以很多做生意的人在交易之後產生拖欠,謹慎起見都不再以口說為憑,而是要求打下欠條,這或許也是一種法律意識的提升吧。
可畢竟拖欠的是貨款,有可能一次性償還,也有可能分多次支付,囙此這種遞減欠條在小商小販之間涉及大宗物品交易的時候開始流行,也是被大多數商戶認可的一種交易憑證。
這張欠條的內容是這樣的“今欠到周大山土豆貨款總欠款壹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元(179960元)此欠條以打銀行卡的錢數為證遞減(年底前還完)此為據今欠人劉義守身份證×××,×年×月×日。”
在欠條出具當天,劉義守支付了周大山25000元,實際欠款為154960元。但就是這次之後,劉義守再也沒有主動向周大山銀行卡支付購買土豆的尾款,任憑周大山如何催要,劉義守始終無動於衷。
就這樣,為了這筆錢,已經合作多年的生意夥伴之間的裂痕越來越深,周大山因為久索未得,一紙訴狀將劉義守告上了固鎮縣法院,要求劉義守支付貨款179960元。
按照人們普遍的看法,只要是上了法庭,也就是雙方撕開了面皮,一場口舌之爭在所難免,雙方關係自然也降到了冰點。庭審中雙方也是各說各有理,都試圖將一件極其簡單的經濟合同糾紛複雜化,以獲取法庭的支持。
當然,周大山作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條、交易記錄等原始證據,並陳述了事情經過,以及向劉義守追討欠款的錄音等,以此證明雙方存在經濟合同尚未履行的糾紛,也證明自身向劉義守討要欠款的合法性。
面對欠條,劉義守承認是自己所簽訂,不過並不承認是自己欠下的這筆貨款。劉義守辯稱,自己只是河南某農貿公司的員工,負責採購像土豆這樣的原材料,並不是該公司的老闆,這筆貨款是公司與周大山的交易,自己只是經辦人,周大山應當向公司索要欠款。
這一下還真讓周大山出乎意料,原本以為拿著欠條就能要到錢,沒想到劉義守以這個理由進行辯解,意欲撇清與這筆欠款之間的關係。那麼,劉義守的辯解能够讓他置身事外嗎?
舉證不能欠款應當償還
這個具體情況還有具體對待。在現實經濟交往中,也有公司派出採購員四處採購貨物的,不過一般會有相關的委派檔案,最起碼有公司的印鑒之類的證明,比如打欠條,就應當在辦事人簽字之後蓋上公司的印章,這樣才能證明貨款是公司拖欠的。
所以,在無法分辨對方是否公司委派採購員的情况下,一般的交易需要有契约或者協定,送貨單、托運單、欠條及各類結算票據等最基本的原始憑證,來證明債務的存在。
如果沒有公司的印鑒證明是公司所欠貨款,則採購員就要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採購員抗辯自己是為公司工作時所欠下的債務,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在證據核定採納之後,法院會依法裁定責任。
而且在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提出抗辯,這要列舉相應證據證明自己理由的真實性,如果無法證明,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本案中,劉義守雖然辯解自己是受公司委派向周大山採購土豆,但並無相應證據證明,因其抗辯意見不能被法院採納。最終法院判決劉義守在十日內支付周大山土豆款154960元。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特別是經濟糾紛,一定要保存好相應的證據,對於因特殊情况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在訴訟時可以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客觀上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當然,對於有爭議的欠條的效力,也是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的。這些都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和程式,在訴訟時一定要加以注意,以免因證據收集不及時或舉證不能造成自身的權益受損,甚至形成讓人憋屈的結果,得不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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