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意外身亡獲賠,前妻火速上門分錢:得給我兒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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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法律的完善,一般只要是具有勞動或勞務關係,如果不幸意外死亡的話,家屬都會得到一筆可觀的賠償。不過這種賠償往往伴隨著悲傷和痛苦,也是最不好分割的財產之一。家住安徽固鎮縣某村的楊欧巴桑最近就遇上了這樣既傷心又擾心的煩心事,兒子不幸意外身亡,已經離婚多年且不再聯系的前兒媳卻火速上門,不僅沒有半分悲痛之色,反而以孫子的名義要瓜分走三分之一的死亡賠償金。

人生充滿著變數,特別是辛勤奔忙的打工人,意外和明天哪一個先來,是誰也不太確定的事情。

隨著法律的完善,一般只要是具有勞動或勞務關係,如果不幸意外死亡的話,家屬都會得到一筆可觀的賠償。

不過這種賠償往往伴隨著悲傷和痛苦,也是最不好分割的財產之一。

家住安徽固鎮縣某村的楊欧巴桑最近就遇上了這樣既傷心又擾心的煩心事,兒子不幸意外身亡,已經離婚多年且不再聯系的前兒媳卻火速上門,不僅沒有半分悲痛之色,反而以孫子的名義要瓜分走三分之一的死亡賠償金。

這樣的情况讓楊打滿怒火攻心,當然也是寸步不讓,最終雙方鬧上了法庭,這件事究竟怎麼處理?一起先來看看來龍去脈。

楊欧巴桑的兒子孫强從小就是個乖乖仔,後來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也沒有完成學業,只有依靠打工掙錢。好在楊欧巴桑是個厲害人,硬是幫兒子找了一門親,孫强也完成了娶妻生子的終身大事。

可是,現實生活總是十分殘酷的,孫强和前妻李芳的感情並沒有保持很久,在孩子4歲那年,因為實在忍受不了貧窮,李芳提出了離婚要求,雖然孫强再三挽留,可惜始終無法讓李芳回心轉意。

强扭的瓜不甜,孫强不顧母親的反對,還是和李芳協定離了婚,當時約定,孩子由李芳撫養,孩子的撫養費也由李芳自理。其實從離婚的態度就可以看出,李芳是鐵了心要離開這個家,孫强也最終選擇了放手。

為了和孫强徹底斷絕關係,李芳還將孩子改了姓氏,隨自己姓李。不僅如此,在平時教育孩子過程中,李芳也絕口不提孫强一家,也不讓孫强及其家人探視孩子,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雙方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

看到李芳的這些絕情絕義的做法,孫强也果斷放弃了對孩子的探視權的爭論,並在親友的介紹下,很快和鄰村女子張倩結了婚,並生育了一個男孩,一家人相濡以沫,倒也其樂融融。

重新建立家庭,又有嬌妻幼子,為了生活得更好一點,孫强在一家窑廠找了份工作,有了較為固定的收入。有了壓力,自然就有動力,孩子老婆熱炕頭,不間斷地激勵著孫强,收入的新增,一家人的生活也是越來越好。

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正當孫强賣力掙錢的時候,意外卻發生了。出事那天,孫强像往常一樣在上磚的時候,突然不慎從磚垛上摔了下來,雖然窑廠負責人趕緊把他送到醫院救治,但因為傷的不是地方,最終還是不治身亡。

無論什麼樣的工作地,一旦死了人,都是會牽扯到賠償的。孫强死亡後,窑廠通知了孫强的母親楊欧巴桑和妻子張倩,就死亡賠償的問題進行協商,並按照相關程式將115萬元的賠償款打入了楊欧巴桑的帳戶。

這原本是十分正常的行為,孫强現在的妻子張倩都沒有任何抗告,但這時候李芳卻突然出現了。不僅對窑廠將錢打入楊欧巴桑帳戶頗為不滿,還認為沒有等到自己帶兒子來協商就定下了賠償協定十分不妥。

為了息事寧人,窑廠經過調解協商,再度補償了李芳兒子5萬元並打入李芳帳戶。窑廠對李芳要求把錢要回來重新分配的意見不置可否,並認為窑廠已經盡到了賠償責任,至於已經打入楊欧巴桑帳戶的賠償金應該由具有分割權的人一起共同協商分配。

但楊欧巴桑對李芳和這個孫子卻根本不願相認,楊欧巴桑認為,當初李芳哭著喊著要離婚,最終如願之後,不僅給孩子改了姓名,甚至多年來相互之間沒有來往,現在兒子出事了,李芳帶著孩子來分賣命錢,自己說什麼也不會給他們。

因為與前婆婆爭執未果,李芳以兒子的名義將楊欧巴桑、張倩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孫强的死亡賠償金33萬餘元,從比例來說正好是三分之一。

這時候問題來了,楊欧巴桑無論是在爭執過程中還是在法庭抗辯時,均否認孫子的存在,並堅持孫子改姓後,就已經和孫家脫離了關係,而且雙方多年不曾來往,孫子分割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那麼,是不是孩子改姓後就不能分割父親的死亡賠償金或不能繼承父親遺產呢?這個當然是不牽扯的,孩子姓什麼,並不能改變源於父親的血緣關係,無論是從事實還是法律關係上來說,雖然孫强和李芳已經離婚,而且孩子歸李芳撫養並更改了姓名,但不影響孩子的繼承權和財產分割權。

如果是遺產,只要孫强在死前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他和李芳生育的這個孩子依然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的,改姓不會改變其原本的血緣,更不能剝奪其應該具有的繼承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李芳在離婚後更改孩子姓氏,雖然沒有征得孫强的同意,但孫强在孩子改名後也沒有提出異議,且李芳更改姓名的行為也不足以違背社會公德,並不影響孩子應該獲得的權益。

但本案爭議的是孫强的死亡賠償金,這個跟遺產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大多數人把死亡賠償金當作遺產對待,其實是不恰當的。當然在法治實踐中,只要具有死亡賠償金分配權的當事人無抗告,按照遺產分配也是可以採納的。

死亡賠償金一般是用工方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一種賠償,並不符合沒有遺囑的遺產均等分配的原則。死亡賠償金是按照死者近親屬與死者生活的緊密度、生活依賴度來分配的,並非搞平均主義。

由此可以判定,李芳幫兒子要求均等分配三分之一也是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但考慮到李芳的兒子也屬未成年人,應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其合法權益。法院綜合各種因素,考慮到李芳在後期還向窑廠索要了5萬元補償,加之喪葬費是由楊欧巴桑和張倩負擔,最終認定楊欧巴桑及張倩給付李芳兒子18萬元賠償款。

其實通觀本案,雖然李芳給孩子更改姓名沒有問題,也符合法律規定,但離婚後孩子一直跟隨李芳生活,平時與父親孫强聯系不多,孫强的死亡對孩子的生活、經濟影響其實並不大,所受的財產損害也相對較小,所以應當酌情少分,這樣也是維護與孫强聯系緊密的親屬合法權益的正確判定。

婚姻中誰對誰錯很難說清楚,不過任何事都還是要有一定的分寸,特別是未亡人在分割死者賠償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親屬感情的培育,不能吃相太難看,雖然主張或許可能被法院支持,但不要贏了金錢輸了親情,也給孩子做出不好的榜樣,一定要慎之又慎!(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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