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發佈反壟斷合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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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執法經驗表明,多數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是由於自身缺乏對法律的認知和敬畏,日常經營過程中缺少反壟斷合規意識或輕視反壟斷合規。同時,上市公司還需格外重視涉及反壟斷調查資訊的公開,以避免造成資訊披露違規。

從市市場監管委瞭解到,為强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培育我市競爭文化,為經營者開展日常反壟斷合規提供指導,該委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指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反壟斷執法實踐,製定了《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執法經驗表明,多數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是由於自身缺乏對法律的認知和敬畏,日常經營過程中缺少反壟斷合規意識或輕視反壟斷合規。對此,《指引》對合規的概念和必要性進行說明。

《指引》對執法實踐中經營者典型的壟斷行為進行簡要列舉和必要說明,幫助經營者進行風險識別和應對。

其中,壟斷協定包括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橫向壟斷協定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定。橫向壟斷協定主要表現為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限制新技術以及聯合抵制等行為,縱向壟斷協定主要表現為固定轉售價格或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壟斷協定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聯絡的一致行動,即協同行為。《指引》告誡經營者在參加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具有行業管理性質的組織時,應當特別注意强化風險意識,發現協會組織壟斷協定的,應明確表態拒絕參加,並立即將有關情况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

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引》列舉了主要表現,包括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對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差別待遇等。《指引》特別指出,規模較小的經營者也可能會因為在某一特定相關市場具有較强控制力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囙此,經營者不管規模大小,均應重視此項內容合規。

此外,涉及並購、股權轉移或協定控制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按照《指引》,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未申報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將由反壟斷執法機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達成但未實施壟斷協定的,仍將面臨5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實施集中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資產、限期轉讓營業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狀態,並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不過《指引》也明確,參與壟斷協定的經營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构作出處罰决定事先告知前,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构報告達成壟斷協定的有關情况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构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反壟斷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屬於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决定。為此,市市場監管委建議經營者在接受反壟斷調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公開相關資訊,以盡可能减少調查給正常經營帶來的影響。同時,上市公司還需格外重視涉及反壟斷調查資訊的公開,以避免造成資訊披露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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