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假毒品當成毒品賣,是詐騙罪還是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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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詐騙行為還是販毒罪呢?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鄭某與鐘某商議通過“特殊通路”購入一批毒品“冰毒”販賣,當天下午二人駕駛一輛中型客車將“毒品”運輸回賀州市。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達到相應犯罪數額標準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最終,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對這起涉毒品案件進行宣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對被告人鄭某、鐘某判刑並處罰金。

眾所周知,販毒是犯罪

但如果販賣的是假毒品呢?

販賣假毒品是構成

詐騙行為還是販毒罪呢?

讓我們來看下麵這個案例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鄭某與鐘某商議通過“特殊通路”購入一批毒品“冰毒”販賣,當天下午二人駕駛一輛中型客車將“毒品”運輸回賀州市。

6月9日10時,某市公安民警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將被告人鄭某、鐘某抓獲,並當場從汽車內繳獲疑似“冰毒”52.7克。

奇葩的是經鑒定繳獲的疑似毒品中均未檢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等成分,此時,鄭某二人才明白他們所購入的“毒品”其實是他人偽造的“假貨”

圖片來源網絡

案件解析

從司法實踐來看,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况區別處理;

本案的主要衝突在於鄭某與鐘某對真假“毒品”是否知情。雖然公安民警繳獲的“毒品”並未檢測出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該物品並非是實際意義上的毒品。

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達到相應犯罪數額標準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案件中鄭某與鐘某不知是假毒品而當做毒品販賣、運輸,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並客觀上實施了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只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販賣、運輸毒品罪構成的要件

最終,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對這起涉毒品案件進行宣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對被告人鄭某、鐘某判刑並處罰金。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

隨著我們經濟的快速發展

毒品犯罪也逐漸高發

且越來越向低齡化和低收入人群蔓延

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防毒意識

自覺遠離毒品

永遠不要去嘗試第一次吸毒

那些認為自己的意志力

比別人更堅強的人

往往就是下一個“癮君子”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禁毒宣傳先鋒隊

編輯:青海戒毒政務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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