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間,組織和個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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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拒絕隔離、瞞報行程、造謠傳謠

……

在防疫形勢如此嚴峻的情况下

竟然還有人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

為防止在“無知”情况下違法犯罪

請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個人、企業、其他組織等違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進入公共場所拒絕出示綠碼、不配合體溫檢測與登記等行為,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警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况下依法發佈的决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强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2

對於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檢疫、隔離、治療,擅自離開隔離地區的,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作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

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隱瞞曾途經疫區,拒絕接受檢疫、隔離,肆意接觸他人,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3

對於疫情期間違規舉辦規模性聚集活動,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情期間,違規組織群體性聚餐活動的舉辦者,造成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同時,已經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參加群體性聚餐的根據《刑法》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還可能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疫情防控期間聚集賭博、為賭博提供場所的,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賭博罪、開設賭場罪論處。

5

任何個人和組織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的,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6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會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7

在疫情防控期間,强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會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搶劫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8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傳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9

在疫情防控期間,商家哄抬物價,發國難財,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通路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種行為是嚴重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0條的規定,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10

假借疫情,發佈虛假商品廣告,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1

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

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防疫用品的名義詐騙,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構成“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應承擔何種紀律責任?

答: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决定和命令,應當承擔(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的紀律責任。

2

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來源/中國藥店

編輯/尤嘉茹

責編/楊藝豐

稽核/王兵

監製/洪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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