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分!山東:2男子當街打人致死,知情人稱:有一個是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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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別再打了,這人都不動啦!”8月14日晚,山東膠州某酒吧門口,44歲膠州男子季某和63歲濟南男子龔某共同毆打一名47歲的雲南男子任某。龔某見任某被打倒在地後便自行離開了現場,但季某還在不停地毆打任某,而且還用板磚猛砸任某頭部。季某立即對任某按壓胸部進行了搶救,並打了120,但還是搶救無效死亡。有知情人稱,打人男子為當地一在職醫師。現時,季某與龔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別再打了,這人都不動啦!”8月14日晚,山東膠州某酒吧門口,44歲膠州男子季某和63歲濟南男子龔某共同毆打一名47歲的雲南男子任某。龔某見任某被打倒在地後便自行離開了現場,但季某還在不停地毆打任某,而且還用板磚猛砸任某頭部。

期間有一比特路人女子前來勸阻,季某這時才清醒過來,但此時任某已經不再動彈。季某立即對任某按壓胸部進行了搶救,並打了120,但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有知情人稱,打人男子為當地一在職醫師。

現時,季某與龔某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我們都知道在拳擊比賽中,如果對手倒地,是不能再繼續攻擊的。但任某被打倒在地後,龔某及時收手,但是季某卻不講武德,對著倒地的任某手脚並用,還用磚頭擊打其頭部。在任某不動後,季某還狠狠地說道:“裝,讓你裝死。”

如此暴力血腥再加上季某持磚打頭的行為,可以認定季某具有殺人的故意。可是在任某不動後,季某打了120,並按壓任某胸部進行心肺復蘇,從這個行為來看,季某又沒有殺人的故意,這確實有點難辦了。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但其仍未收手,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被害人因傷勢過重死亡的,應定為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認為季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季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明知道用板磚打頭是有風險的,還連續擊打頭部,他這是在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季某在打人期間,有女路人出來勸阻,但季某未停止毆打。如果季某只是想傷害,那在女路人勸阻的情况下,應該意識到再繼續打下去會出現的惡果。

季某事後的救助行為,我認為可以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

至於龔某構成什麼罪,要看他是否與季某共謀犯罪了。

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有一人犯罪中止後,然後說服其他人員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員接受了,那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如果一人中止後,未對其他人員進行勸阻,就不能認定為中止犯,只能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囙此,如果季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話,龔某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只不過在量刑上相較於季某要輕許多。

除了對季某、龔某進行刑事處罰外,二人還要對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這起案件的起因我們不得而知,但從案發的地點來看,估計又是醉酒惹的事。所以在這裡提醒大家“酒是穿腸藥”,它不僅不能解愁,還能麻痹我們的神經,讓本來自控力就差的人更容易衝動行事。

“飲酒醉,最為醜”,還是請大家出門在外少喝酒,莫衝動,畢竟衝動的代價不是誰都能承受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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