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一農民在自家魚塘捕魚,犯“非法捕撈罪”被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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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一農民禁漁期在自家承包河流裏捕魚,犯“非法捕撈罪”被判刑3個月。囙此他不服判决,並提出了上訴。劉老漢委屈地表示:“只有在公共的大江大河內捕魚是禁止的,我是在自家承包的魚塘內捕魚,這應該不算犯法吧?”我國法律規定,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必須禁止一切的非法捕撈行為。劉老漢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捕撈罪,應該從嚴處罰。

冤不冤?四川一農民禁漁期在自家承包河流裏捕魚,犯“非法捕撈罪”被判刑3個月。

只因在自家承包的河流裏捕魚,四川的劉某被抓了!對此他十分不解:我比竇娥還冤,我自己承包的河流,自己養魚、自己喂魚、自己捕魚,一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二沒有給別人造成損失,怎麼就犯罪了?

囙此他不服判决,並提出了上訴。(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據瞭解,法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當中,劉老漢就已經出庭進行了辯解,他認為,法院所說的禁漁期內禁止在禁漁區內捕撈,應該是指那些天然的自然水域,主要包括的是江、河、湖、海,而不是他自己承包的魚塘,再加上自己魚塘的承包權是合法的,所有的魚苗都是自己投放的,也沒有對環境造成影響,所以應該對他的撈魚行為從輕處罰。儘管自己用了違禁的工具,但是那也是在自家魚塘裏用的,沒對他人造成影響。

劉老漢委屈地表示:“只有在公共的大江大河內捕魚是禁止的,我是在自家承包的魚塘內捕魚,這應該不算犯法吧?”

他還一再強調,我是一個法盲不懂法律。

乍一聽,劉老漢所說的似乎有些道理。

不過,經過法院詳細調查之後發現,事情和劉老漢所說的有些出入,第一,劉老漢所說的魚塘並非是魚塘,因為這個魚塘並非是劉老漢人工挖出來的,而是自然形成的公共流域。

我國法律規定,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必須禁止一切的非法捕撈行為。禁漁區包括一些自然水域,這個魚塘並非人工挖的,而是自然形成的,屬於“自然水域”。

第二,劉老漢捕魚的時間段屬於禁漁期,而且劉老漢捕魚所用的捕撈工具是明令禁止的地籠。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這種竭澤而漁式的捕撈管道來捕魚。因為這種管道一旦大面積使用,將會面臨大魚小魚全部一網打盡的情况。使用這種捕撈工具,會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危害生態環境。

而對於一個長期養魚的人來說,怎麼可能不知道禁漁期這件事情呢?又怎麼可能不知道禁止使用地籠來捕魚呢?這好像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劉老漢屬於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囙此,法院認為劉老漢的魚塘的確系其個人合法承包,但個人承包不等於為所欲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劉老漢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捕撈罪,應該從嚴處罰。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至少三個道理:第一,不能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第二,明明知道會產生破壞性後果的事情一定不能去做,第三,要遵守法律,更要懂法律,不要做“法盲”。

之所以設立禁漁期,以及禁止使用地籠捕魚,主要還是為了自然生態修復,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農業高品質發展!對此你怎麼看呢?歡迎評論區,說出自己的看法,大家共同探討。

标签: 禁漁 四川 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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