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也有保質期!爺爺立下遺囑把房子給孫子,法院判決: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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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決了這樣一個案例,老人李某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在北京的一套房子留給孫子李明,該遺囑經過公證後,交給了孫子李明保管,但是在老人家去世後三年,李明的叔叔和姑姑就起訴要求繼承這套房子。李明此時才拿出遺囑,說房子是爺爺留給自己的,最終法院判決遺囑有效,但是孫子李明不能繼承這套房。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都沒有孫子,可見孫子不屬於法定的繼承人。你們覺得李明這套房子丟得冤不冤?

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遺囑也有保質期,孫子不能繼承爺爺的房子!

最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決了這樣一個案例,老人李某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在北京的一套房子留給孫子李明,該遺囑經過公證後,交給了孫子李明保管,但是在老人家去世後三年,李明的叔叔和姑姑就起訴要求繼承這套房子。李明此時才拿出遺囑,說房子是爺爺留給自己的,最終法院判決遺囑有效,但是孫子李明不能繼承這套房。這個結果你意外嗎?一起來看看法院為什麼這樣判。

對於這樣的判罰結果,我們普通人都覺得是亂判,但很多律師都表示,法院的判决沒有問題,這裡面有一個很關鍵的知識點,那就是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都沒有孫子,可見孫子不屬於法定的繼承人。

當然,《民法典》規定,公民可以把遺產通過遺囑的管道給法定繼承人,或者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區別在於,如果給法定繼承人,那麼他們是可以直接立刻繼承的,如果是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就不叫繼承,而只能叫做“遺贈”,而遺贈是一種雙方行為,就是我給你,你要不要?

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必須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的6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過期了視為你不要,遺產就歸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本案中,由於孫子李明在爺爺去世後60日內沒有作出是否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所以就喪失了受遺贈的權利。

說到這兒,大家一定覺得不公平,但是我們要瞭解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那是因為遺囑人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此行為是一種通過遺囑贈與的行為,對於另一方來說,必須要儘快表示是否接受,這樣即使得贈與行為在法律上成立,同時給法定繼承人一個明確的交代,本案中如果李明在拿到遺囑後,當場寫書面的願意接收的說明,或者60日內向法院起訴,那麼這房子就是他的,如今已經過去三年多的時間,遺囑已經過了保質期,所以房子是法定繼承人的。

可能有人會說,法院這樣判李明的爺爺可能要推開棺材板表示不服,但很遺憾,即使推開了棺材板,也只能怪自己對法律的細節吃得不够透。這個遺囑的保質期就像我們平時給別人發紅包一樣,如果超過了24小時還不領取,那紅包就會自動退回給發紅包的人。所以呀,以後有誰要立遺囑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一定要叫他馬上領取,否則就有可能像李明那樣吃啞巴虧了。

你們覺得李明這套房子丟得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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