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加快解决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利用3年時間多舉措解决全區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意見》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商品住宅社區業主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原開發建設單位不配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其他造成登記主體缺失、致使業主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构書面告知原開發建設單位或原權利人,經公告(公示期不少於30個工作日)無抗告或抗告不成立的,可由現權利人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构依法註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對已建成入住的,原開發建設單位不配合辦理房屋首次登記、致使業主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經社區業主委員會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代表同意後,由不動產登記機构書面告知原開發建設組織或原權利人,經公告(公示期不少於30個工作日)無抗告或抗告不成立的,由業主單方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
對因建成時間較早等原因、不具備補辦條件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報經市、縣政府同意,市、縣自然資源局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建設項目部分(單獨樓棟)符合規劃的,由市、縣自然資源局對符合規劃的部分(單獨樓棟)先行進行規劃核實,出具符合規劃的核實意見。
因報建報批手續不全、或無法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專案開發建設單位或市、縣政府指定的組織,委託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協力廠商房屋品質安全鑒定機構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鑒定,並出具檢測鑒定報告或鑒定結論。符合要求的可作為房屋符合工程建設和驗收要求的替代資料辦理不動產登記。
《意見》強調,應當辦理消防和人防手續的項目,專案開發建設單位可先按照項目竣工時的消防和人防科技標準要求組織消防和人防安全條件評估,並按要求整改合格後,由市、縣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消防)和人防等部門補辦消防、人防驗收或備案等手續。(唐廣生 潘正偉)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