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銬不搜身,逃犯在警車上持刀自殺,警察被判怠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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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某某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因涉嫌犯怠忽職守罪於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本院認為,被告人高利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怠忽職守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高利平犯怠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黑龍江省某某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黑0103刑初2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某某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利平,男,漢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於陝西省靖邊縣,大學文化,某某市警察局南崗分局某某街派出所民警,中共黨員,戶籍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住所地黑龍江省某某市南崗區。因涉嫌犯怠忽職守罪於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我還以為是即將退出歷史舞臺的老同志,這麼年輕也完全沒有常識)

辯護人薑瑞,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某某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以哈南檢二部刑訴[2020]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利平犯怠忽職守罪,於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1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海濤出庭支持公訴,高利平及其辯護人薑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某某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高利平與其同事欒某受組織領導指派,在共同抓捕及押解涉嫌詐騙的網絡逃犯唐某(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前往羈押場所的過程中,違反公安機關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沒有對唐某的人身及物品進行認真檢查,導致唐某藏匿刀具於身而未被搜出、在押解途中沒有對唐某佩戴背銬,給唐某自殺留下機會。

2020年8月19日14時許,當欒某及高利平共同押解唐某行駛至黑龍江省賓縣迎賓西路時,唐某趁高利平及欒某不備,拿出隨身藏匿的刀具捅刺其心臟部位三刀(唐某雙手自由,謝不殺二警之恩),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同日死亡。

經鑒定,唐某符合生前左胸部刺切創致心臟損傷失血死亡;唐某在派出所詢問室從包內取出並藏匿於其後腰部的物品是單面刃刀具,該刀具與唐某在黑某2159警車內自殺使用的刀具是同一款式刀具物品。經傳喚,高利平於2020年9月3日被某某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唐某是一名網逃,抓到當場就該檢查人身和攜帶物品,當場不搜,帶回派出所也不搜,唐某能從包內取刀且藏於後腰,說明雙手完全自由,而且行動過程完全沒有警察在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利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的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怠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高利平自願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到案經過,高利平常住人口基本資訊、現實表現、公務員登記表,辦案合作函、在逃人員登記表、拘留證,花園派出所值班記事簿,監控錄影,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押解工作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同案犯欒某手機通話清單,唐某於2020年7月21日關於自殺的自書(唐某7月已有死意),案件屍錶檢查工作說明,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證人張某、高某、周某、王某1證言,欒某、高利平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高利平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抗告,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抗告。辯護人認為,高利平具有自首情節,無前科劣迹,自願認罪認罰,已取得諒解,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後,某某市警察局南崗分局對唐某家屬進行賠償,唐某家屬對高利平、欒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利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怠忽職守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高利平具有自首情節,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已取得諒解,其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利平犯怠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白宗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劉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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