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濰坊8月13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周益帆)2019年夏天,山東濰坊六旬老人李吉孝駕車時,遭陌生人李某“突襲”。李吉孝以為遇到“碰瓷”或吸毒人員,沒敢停車,行駛一小段距離後,李某從車頂摔下,幾天後,醫治無效身亡。
2020年10月,濰坊市奎文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吉孝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兩年半,附帶賠償被害人家屬11.8萬餘元。宣判後,李吉孝不服,提出上訴。李某的妻子對附帶民事賠償不滿,也提出上訴。2021年2月25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2021年8月12日下午,該案二審宣判。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哪些?法院最終如何認定?
12日下午3:30,開庭一個小時後,李吉孝的兒子李洋獲知了二審判决結果。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中“被告人李吉孝犯過失致人死亡罪”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吉孝賠償11.8萬餘元的判决;刑期由二年六個月改為一年。李吉孝的辯護人郭輝12日晚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說:“二審判决還是跟一審判決一樣,認定被告人李吉孝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在量刑上面,從一審判決的二年六個月改判為一年,是實刑。這個結果也在我們的預料之中。這個案子比較特殊,它雖然是個個案,但是案子的典型性和社會效應都比較突出。”
“爬車”事件,發生於2019年8月。李吉孝的兒子李洋(化名)此前向記者介紹了事發時的情形:“在攔我父親車之前,他還連攔過(兩輛車),我父親的是第三輛車。當時是我父親駕車,車裡面還有其他人,行駛途中突然間發現前面有輛車停了,從貨車的副駕駛跳下一個人,捂著頭往這邊跑,突然這個人就撲上了我父親的車,撲上車的位置是駕駛室的車窗部分。他先是把手伸進來給了我父親一拳,然後就開始挑撥方向盤,在蹬踹的時候,他又把鞋掉到了車裡面。我父親那會是踩著刹車,跟這個人在搶方向盤的同時,脚踩刹車可能會抬起來,車就開始緩慢往前走。整個過程大概是十幾秒的時間,不到二十米的距離,這個人就開始順勢又往上爬。”
2019年8月17日14時25分11秒時,李某逼停一輛黑色越野車,並拍打引擎蓋(央廣網發受訪者供圖)
之後,“爬車男子”李某從車頂摔落。警詧和120到達現場後,將李某送醫救治,李吉孝隨後回家。兒子李洋覺得事情蹊蹺,第二天和父親一起前往公安機關。當天晚間,李吉孝被刑事拘留,後因身體原因取保候審。
送醫五天后,李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2019年8月17日14時25分52秒時,李某逼停一輛廂式貨車,並由副駕駛車窗進入車內(央廣網發受訪者供圖)
2020年4月,濰坊市奎文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李吉孝公訴至法院。6月,濰坊市奎文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據檢方起訴書指控,李某與妻子侯女士因與房東商談租房事宜未達成協議,李某精神受到刺激;李吉孝酒後駕駛機動車,誤以為遇到“碰瓷”或吸毒人員,為急於擺脫被害人李某,遂加油啟動車輛並加速左轉超越前方白色厢貨車;檢方認為,李吉孝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而輕信能够避免,致一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李吉孝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附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1.8萬餘元。二審於2021年2月25日開庭審理。
李吉孝的辯護人郭輝表示,在一審、二審中,控辯雙方有兩個爭議焦點:首先,死者的死亡結果跟被告人的行為,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第二,被告李吉孝面對突發情况,沒有立即停車,這種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那麼,二審判决對這兩個問題是如何認定的?
李吉孝的辯護人郭輝表示,他們認為,被告李吉孝的行為和李某的死亡,不構成因果關係。他說:“第一,死者在本案當中的一些异常行為是什麼原因引起的,這一點沒有證據證明;再者,案發現場是一條主幹道,死者突然之間跑到了被告人李吉孝駕駛的車上,他正好堵在駕駛門位置,在這個時刻,被告人李吉孝是沒有處置能力的;還有一個細節就在於死者不是被甩下來的,通過監控視頻可以看到,死者在攀爬到車頂之後,有一個雙手支撐起上半身然後往下跳的動作,他主動跳下來之後,屁股先著地,然後再是後腦著地。”
李吉孝的兒子李洋說,根據鑒定意見,李吉孝駕駛的車輛在事發時平均行駛速度約為15~21km/h。他還強調了通過監控視頻得出的兩點發現:一是案發前,李某駕車中曾與妻子發生過爭執;另外,李某被送醫後,又離開了醫院。
李某從白車駕駛室跌出後,與其妻撕打在一起(央廣網發受訪者供圖)
“視頻開始是他妻子坐在後面的,他妻子從後座位置下來之後,去拽駕駛室的門,攔車的這個人就直接從駕駛室雙手抱著頭掉下來了,直接掉到地上了;這個男的就徹底癲狂了,就開始攔車。那個時候我們覺得不管怎樣,畢竟人家住院。去了之後,醫院的醫生告訴我,這個人中間跑過,120拉他到醫院之後,他就跟他妻子撕扯,然後中間跑掉了,消失了20多分鐘。”李洋告訴記者。
李某被救護車接到醫院後,快速跑離醫院(央廣網發受訪者供圖)
圍繞以上內容,辯護人郭輝提出,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說,可以提出本案的另一個重要疑問,即死者的受傷時間——尤其是引發其死亡的腦部傷,究竟是何時引發的?
二審判決書中,對事發經過、證人證言、書證及勘驗、檢查、扣押筆錄等內容進行了詳細闡述,並明確,根據在案證據,能够認定被害人的傷情系從李吉孝車輛摔傷所致,兩者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此外,被害人攀爬車輛行為异常,存在精神异常的可能,但並未實施攻擊他人的行為,囙此,被害人的行為也不具有現實緊迫性,上訴人李吉孝及其辯護人所提系正當防衛或積極避險等意見均不能成立。
綜上,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决:上訴人李吉孝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判決後當場收監。
李吉孝的兒子李洋表示,將考慮依法申訴,申請再審。“對於一個60多歲的老人來說,遇到這種突發情况,該怎麼辦呢?這種結果我們實在是接受不了,我需要儘快跟律師再去溝通。”他說。
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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