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無期徒刑罪犯,靠造假獲”開掛”式减刑:有多人為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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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0年5月1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進行宣判。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後9年,張某某多次獲得監獄表揚,被評為“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共獲得5次减刑。近期公開的張某某故意傷害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使張某某獲得减刑的真相浮出水面:表揚和獎勵屬於造假,且有包括獲釋同案犯在內多人為他“運作”,從而幫張某某實現調監、假釋。

2000年5月1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進行宣判。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後9年,張某某多次獲得監獄表揚,被評為“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共獲得5次减刑。

近期公開的張某某故意傷害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使張某某獲得减刑的真相浮出水面:表揚和獎勵屬於造假,且有包括獲釋同案犯在內多人為他“運作”,從而幫張某某實現調監、假釋。

裁定書顯示,2021年4月,武漢中院裁定撤銷該院於2004、2006、2007、2009年對張某某减刑的裁定。此時,離張某某獲得假釋已近11年。

槍擊他人入獄,連續多次减刑共計4年9月

裁定書顯示,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5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决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張某某於2000年6月8日交付湖北省蔡甸監獄服刑。

2002年9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張某某的刑罰减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

此後,武漢市中院4次對張某某作出减刑裁定,一共為張某某减去4年9個月的刑期。2004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6年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裁定書顯示,張某某之所以不斷獲得减刑,是因為他在監獄內“表現極為突出”。

湖北省蔡甸監獄於2003年12月26日向武漢中院呈報的罪犯張某某减刑建議書,稱張某某在服刑期間獲得記功和表揚,並獲得2002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湖北省蔡甸監獄於2005年12月13日向武漢中院呈報的罪犯張某某减刑建議書中,認為張某某多次獲得表揚和記功,2003年度被評為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

此後的兩份减刑建議書中,張某某同樣被包裝成“多次獲得表揚和記功,多次被評為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的形象。

然而,2021年1月18日,湖北省蔡甸監獄出具《湖北省蔡甸監獄關於撤銷罪犯張某某行政獎勵的决定》,撤銷罪犯張某某2002年三季度表揚、2002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

而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13日,湖北省蔡甸監獄下發《湖北省蔡甸監獄2005年一季度服刑人員進行獎勵的决定》檔案,獎勵人員名單中沒有罪犯張某某,罪犯張某某2005年一季度表揚屬造假。

一路减刑或假釋,背後有多人相助

張某某獲得减刑背後,離不開一個徐姓男子的幫助。

據瀟湘晨報此前報導,徐某原是武漢市洪山區某裝飾裝潢公司經理。

1998年8月,徐某遭人綁架被勒索了50萬元,與張某某、劉某共謀報復。1998年12月7日晚,張某某、劉某等人將綁匪槍擊身亡。張某某、劉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徐某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徐某出獄後,多次前往監獄看望兩個朋友。想到張、劉二人都是為自己出的事,開始“運作”為劉、張二人减刑和假釋。

武漢中院的裁定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根據相關證據,罪犯張某某的同案犯徐某刑滿後,為罪犯張某某的調監、假釋等四處活動。在罪犯張某某2005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7月2日在湖北省蔡甸監獄服刑期間,徐某為謀求罪犯張某某在分工、會見、保外就醫等方面得到幫助和關照,向時任湖北省蔡甸監獄副政委趙某行賄;為謀求罪犯張某某從湖北省蔡甸監獄調往湖北省恩施監獄及辦理假釋方面得到幫助,向時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吳某發行賄。

張某某於2010年7月3日被調往恩施監獄服刑,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裁定假釋,僅在恩施監獄服刑3個月。

被假釋11年後,4次减刑均被撤銷

2021年3月24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向武漢中院提交檢察建議書,認為張某某的相關减刑依據已被撤銷或屬於造假,建議撤銷。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該院於2004年5月8日作出的刑事裁定,對罪犯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現湖北省蔡甸監獄作出《湖北省蔡甸監獄關於撤銷罪犯張某某行政獎勵的决定》,撤銷該犯2002年三季度表揚、2002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的行政獎勵,其减刑的依據已經喪失,不符合减刑條件。

該院於2006年2月6日作出的刑事裁定,對罪犯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因《湖北省蔡甸監獄2005年一季度服刑人員進行獎勵的决定》的獎勵人員名單中沒有罪犯張某某,罪犯張某某2005年一季度表揚屬造假,其减刑的依據已經喪失,不符合减刑條件。

該院於2007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對罪犯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於2009年6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對罪犯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减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减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張某某在湖北省蔡甸監獄服刑期間利用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减刑、假釋的意圖明顯,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减刑的實體條件。

2021年4月14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該院於2004、2006、2007、2009年對張某某作出的减刑裁定。

來源:瀟湘晨報記者周淩如實習生嶽子瑤

編輯:張恒呂瑞天謝鵬首席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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