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縣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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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到了夏天,一碗新鮮的小魚湯成為了汪清縣域百姓的心頭好,河邊垂釣、捕魚的人也就多了起來。8月11日,汪清縣人民檢察院對權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提起公訴,這是該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汪清縣人民檢察院以權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向汪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鑒於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且漁獲物數量較少,建議對其單處罰金一千元。

到了夏天,一碗新鮮的小魚湯成為了汪清縣域百姓的心頭好,河邊垂釣、捕魚的人也就多了起來。這魚湯雖好喝,但非法捕撈可使不得,這不我們案件當事人權某某,魚湯沒等喝到嘴裡,人卻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上了法庭。

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8月11日,汪清縣人民檢察院對權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提起公訴,這是該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07月15日13時30分許,權某某在禁漁期,使用電魚器在汪清縣東光鎮沙金溝養魚池門前的河道內捕撈老頭魚(學名:葛氏鱸塘鱧,又名山胖頭、沙姑鱸子、還陽魚)、柳根魚(學名:拉氏鱥、湖鱥和真鱥的統稱)、花媳婦(學名:東北黑鰭鰁)等各類河魚,共計46條。

根據《吉林省2021年禁漁期公告》及《汪清縣2021年禁漁期通告》規定,汪清縣2021年禁漁區為縣域內所有自然水域和人工水域,自然水域禁漁期為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人工增養水域禁漁時間為6月20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權某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汪清縣人民檢察院以權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向汪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鑒於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且漁獲物數量較少,建議對其單處罰金一千元。本案經開庭審理,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當庭作出判决。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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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

禁漁區與禁漁期是什麼意思?

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工作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工作的區域。

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工作或者限制工作的一定期限。

3

哪些工具、方法是禁用的?

逆變器、聲呐(無鱗魚)誘捕機、手拋網、絲網、底拖網、地籠、電魚舀、吊網、炸魚、毒魚、電魚、魚鷹捕魚、敲(舟古)工作等。

檢察官呼籲

讓我們共同攜手,自覺抵制禁漁區、禁漁期捕撈行為,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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