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以來,南京市公安機關共查處11起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離寧的案件,上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均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現將案件通報如下:
案件一:8月9日7時許,劉某某(男,39歲,安徽宣城人)開車行駛至溧水區341省道寧常界“離寧查驗點”準備離寧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二:8月9日10時許,徐某(男,33歲,安徽亳州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002省道寧鎮界“離寧查驗點”準備離寧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三:8月9日14時許,連某(男,30歲,安徽宿州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繞越高速開城路入口“離寧查驗點”準備離寧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四:8月9日15時許,楊某(男,32歲,安徽馬鞍山人)駕駛貨車從江甯區205國道蘇皖省界“離寧查驗點”準備離寧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五:8月9日17時許,彭某(男,27歲,江西宜春人)駕駛小轎車通過江甯區205國道蘇皖省界“離寧查驗點”準備離寧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六:8月9日23時許,竇某(男,36歲,南京本市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寧馬高速蘇皖省界“離寧查驗點”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七:8月10日11時許,周某(男,31歲,江蘇鹽城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繞越高速開城路入口“離寧查驗點”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八:8月10日13時許,沈某某(男,34歲,山東濰坊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繞越高速開城路入口“離寧查驗點”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九:8月10日15時許,朱某某(男,31歲,江蘇徐州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繞越高速開城路入口“離寧查驗點”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十:8月10日18時許,單某某(男,31歲,安徽亳州人)駕駛中型客車通過江甯區205國道蘇皖省界“離寧查驗點”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案件十一:8月10日18時許,汪某某(男,39歲,安徽合肥人)駕駛貨車通過江甯區205國道蘇皖省界“離寧查驗點”時,冒用他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被警察查獲。
南京警方提醒,紮牢都市出入關口,設立全市公路“離寧查驗點”是防止疫情通過公路向外擴散的重要措施,經公路駕乘車輛離寧人員必須提供本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及健康碼綠碼。請廣大駕乘人員途經查驗點時,積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對妨礙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南京市警察局
2021年8月11日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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