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升環境違法追責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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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和行政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如兩道“防火牆”守護著江西生態環境。為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環境公益訴訟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形成更强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合力,近日,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的辦法》。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和行政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如兩道“防火牆”守護著江西生態環境。為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環境公益訴訟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形成更强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合力,近日,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加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的辦法》。

《辦法》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牽頭起草,針對執法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間存在的訴訟競合、程式衝突、訴訟請求重疊等問題,製定了線索移送、磋商程式、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生態環境修復、聯席會議等15條措施。

為促進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更高效合作,提升環境違法追責的震懾力,《辦法》規定了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成員單位可相互移送線索,明確了檢察機關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支持起訴的範圍、程式,強調了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就調查取證、專業諮詢等方面的合作配合,並創新設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的具體銜接程式,細化了聯席會議、聯動文宣、互相交流培訓等機制。

《辦法》明確,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對各自辦理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應及時互相通報,視各自辦案進展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或終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工作,避免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多頭索賠,節約執法司法資源。

《辦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強調了對行政機關在實施應急處置、環境監測等監管職責中不依法行使職權的,檢察機關應當進行監督。《辦法》同時規定,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修復生態環境時,相關行政機關可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監督,推進生態環境修復進展。此舉進一步明確了由行政機關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檢察機關可以受邀參與監督,有助於推動解决執法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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