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發出首份行為保全禁令
及時制止涉嫌侵害視聽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
海南日報訊(記者 金昌波通訊員 蘇慧)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電視劇作品被他人擅自上傳網絡使用並獲利,怎麼辦?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依法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請人某網路公司立即停止通過其運營的APP向公眾提供電視劇《誰是被害者》線上播放的行為。這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以來作出的第一份關於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的禁令裁定。
海南某科技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申請稱,申請人依法享有電視劇《誰是被害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被申請人在未經申請人許可的情况下,在運營的APP同步上傳涉案電視劇內容,供公眾線上觀看,侵犯了申請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在申請人發函要求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行為後,被申請人不但未停止侵權行為,還採取地域遮罩和用戶帳號等級限制的管道繼續向用戶提供涉案電視劇,並持續通過片頭廣告等形式進行獲利。為及時制止該侵權行為,兩申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多次的證據交換並充分聽取雙方意見,最終支持了申請人的申請,發出了首份行為保全禁令。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未經合法授權在其經營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播放服務,如不及時制止被訴侵權行為,可能會導致申請人的市場份額减少、喪失競爭優勢和市場機會,且從申請人起訴到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需要一定的時間週期,如不及時制止被訴侵權行為,可能會導致申請人勝訴後已經過了涉案影視作品的市場週期,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依法做出了上述裁定。
行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及時作出上述裁定,充分發揮了行為保全制度的時效作用,提高了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有助於營造海南自貿港良好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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