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長,浙江省計畫與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浙江省交通廳廳長等職的趙詹奇,因受賄620多萬元,2007年7月1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7年10月22日,其情婦汪沛英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所得贓款55萬元予以追繳。
趙詹奇,江蘇宜興人,上世紀80年代末起任杭州市拱墅區委副書記、區長,杭州市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浙江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兼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及機場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浙江省航空投資公司總經理,杭州蕭山機場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省交通廳長。
上世紀90年代初,趙詹奇和汪沛英發展成情人關係。1998年,某公司專案經理徐某找到汪沛英,讓她打通時任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蕭山機場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關係,許諾事成後按工程總價1%給她好處費。在趙詹奇的運作下,該公司得標,汪沛英得好處費人民幣55萬元。
2006年6月18日,浙江省紀委專案組對趙詹奇實行“雙規”。2006年9月2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决定,由浙江省公安廳對趙詹奇執行逮捕。
此案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由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7年3月9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湖州市中院提起公訴。2007年3月20日,新華社消息稱:“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2007年4月3日,湖州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檢方指控:1994年至2006年期間,趙詹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者通過汪沛英、兒子趙廣宇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60.77萬餘元、新加坡幣1萬元和美元7.6萬元。此外,趙詹奇還挪用下屬企業9000萬元,用於經營獲利。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詹奇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諮詢費、年薪等名義由其兒子趙廣宇收受他人賄賂490餘萬元、新加坡幣1萬元、美元5.8萬元,明確認定汪沛英收受的55萬元業務提成計入趙詹奇的受賄額,以上折合人民幣620多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詹奇受賄數額雖特別巨大,鑒於贓款基本可予追回,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對其可予酌情從輕處罰。
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趙詹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贓款人民幣350萬元,剩餘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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