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伍雪梅見習記者杜卓濱
身份證遺失,被人撿到冒名注射新冠疫苗,導致自己無苗可注射。這本是網絡上流傳的一個段子,博網友一樂。但在天津工作的高啟承,卻遭遇了和段子相似的經歷:遠在天津並且早已在四川成都完成新冠疫苗兩針接種的他,身份證並沒有遺失,卻被告知近期在雲南昆明接種了新冠疫苗第一針,並多次接到昆明市五華區豐寧街道辦事處的通知,要求儘快接種第二針疫苗。
“這個資訊讓我很迷惑,也很不安。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人盜用了我的身份資訊,冒名注射疫苗。他都可以用我的身份資訊去接種疫苗了,拿去貸款啥的,豈不是輕而易舉?”8月7日,面對封面新聞記者的採訪,高啟承表達了自己的擔憂。
針對高啟承的擔憂,昆明市五華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工作人員給予了否定,該指揮部一名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所有的疫苗接種都需要實名預約,不可能出現冒名注射的情况。同時,負責資訊登記的工作人員都有資訊保密職責,不會洩漏任何公民個人資訊。
被催促接種疫苗
當事人質疑自己身份資訊洩漏,有人冒名注射疫苗
高啟承說他做夢也沒想到自己會成為網上段子中的主角。
“8月4日上午,我接到五華區豐寧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打來電話,說我距離第一針接種已經過了21天,叫我儘快去接種第二針。”高啟承介紹,由於他已於今年6月前在成都將兩針疫苗全部打完,所以他在電話裏提出了疑問,工作人員卻在確認他的姓名後,支支吾吾地掛斷了電話。
通過高啟承的四川天府健康通,記者看到他的疫苗接種情况顯示為:接種完成。其中第一針接種日期為2021年5月,第二針為2021年6月,並無第三針的相關資訊。
高啟承四川天府健康通上的疫苗接種記錄
電話掛斷不久,高啟承又收到署名五華區豐寧街道辦事處的簡訊通知,稱他第一劑新冠疫苗接種已超21天,請2日內到豐寧社區或虹山南路社區或洪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種。
自認為已經在電話裏解釋清楚的高啟承沒再理會相關通知,一直到8月6日,他再次收到署名五華區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的通知,稱他已接種過第一劑新冠疫苗,為了他的身體健康,請務必到五華區新冠病毒疫苗接種點接種第二劑疫苗。
“這時我意識到事情不對勁了,我擔心是有人用了我的身份資訊,冒名注射新冠疫苗。”高啟承告訴記者,在此基礎上,他更擔憂有人會利用他的身份資訊做一些別的事情,給他帶來麻煩,“比如去借高利貸這些。”
工作人員回應質疑
可能是資訊誤發,不必過於擔心
8月6日下午,高啟承將自己的遭遇和擔憂發到了某社交平臺,不少網友表示近期在短視頻軟體、資訊軟件上都看到過類似事件,懷疑是工作人員登記號碼出了差錯。
6日晚,高啟承回撥了豐寧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電話。據該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他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懷疑是工作人員在錄入電話號碼的時候出了差錯,導致電話打錯了,建議高啟承諮詢一下公安機關,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當高啟承要求再次核對相關名單上的電話號碼和身份資訊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名單已經隨著工作進度的推進,傳遞給了別的工作人員,無法核實。
8月7日,記者多次撥打該工作人員電話,均無人接聽。隨後,記者撥通了五華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的電話,據該指揮部一名李姓工作人員介紹,疫苗注射採取的是實名預約的管道,不會出現拿著資訊就可以冒名打針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現電話號碼錄入出錯的情况,“這個號碼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接種完第一針的市民,自己留下的接種電話,針對這種電話,我們會通過大數據進行號碼與身份的匹配,確認無誤後,及時提醒接種第二針。二是針對昆明的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我們會根據接種情况,提醒接種。”該工作人員認為,高啟承這種情況應該是在昆明留下了身份資訊,被判定為未接種的流動人口,所以給他發送了相關資訊。
8月4日高啟承收到第一條疫苗催種簡訊
至於為什麼發送的是第二針接種提醒,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每天會針對不同的接種情况,發送大量的資訊,也許是工作人員在發資訊的時候選錯了資訊範本,把正常的接種提醒發成了二針提醒。
8月6日高啟承收到第二條催種簡訊
面對五華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回答,高啟承懸著的心並不能放下。8月7日晚,他來到天津市警察局南開分局華苑派出所尋求幫助,據該派出所一王姓警察分析,不是資訊洩漏導致的,而是昆明相關工作人員弄錯了。據悉,該派出所並沒有就此事立案,而是指導高啟承下載了相關防詐騙app,並表示最遲下週二,向昆明核實情况。
律師看法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就此認為,這實際是防控疫情的公共需要與個人資訊保護之間的一個平衡度問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須要借助大資料分析手段,位置資訊、行動軌跡等個人資訊,才能在疫情預測預警、人員流動監控、物資調配分發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從個人資訊而言,包括身份證號、手機號、戶籍地詳址、戶籍地派出所、出行管道、車次班次等資訊在內的大量敏感資訊在大數據面前都是一種“祼奔”。兩相平衡,就必須得貫徹“誰收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個人資訊保護主體責任。也就是說,所收集到的個人資訊必須而且只能用於疫情防控,其他任何洩露或使用都應承擔侵權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才能防止濫采濫用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發生。結合到本案中,高啟承雖然受到了一定的困擾,但畢竟還屬於疫情防控接種疫苗的範圍,在個人應予承受的容忍限度內。
(文中高啟承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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