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岳母未遂,妻子多次起訴離婚卻被駁回?法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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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一份離婚判決書在網絡廣泛傳播。其中,男方因對女方母親實施强奸未遂,被判處三年緩刑,但法院認為雙方感情並未破裂,男方騷擾、毆打女方及其母親的主張證據不足,遂駁回女方的離婚訴訟請求。潘某與徐某離婚案判決書截圖。判決書顯示,男方曾於2014年實施强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8月6日,澎湃新聞從寶應縣法院證實了上述判决。

近日,一份離婚判決書在網絡廣泛傳播。其中,男方因對女方母親實施强奸未遂,被判處三年緩刑,但法院認為雙方感情並未破裂,男方騷擾、毆打女方及其母親的主張證據不足,遂駁回女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潘某與徐某離婚案判決書截圖。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該判決書為江蘇省寶應縣法院2019年的9月17日作出。判決書顯示,男方曾於2014年實施强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

8月6日,澎湃新聞從寶應縣法院證實了上述判决。工作人員介紹,“這個案子(沒有判離)因為涉及到撫養、財產等糾紛,衝突太大”,後來原告又起訴了,最後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訴,最終通過調解結案,“雙方已經離掉了。”

女方多次起訴離婚未果

上述判決書載明,原告潘某生於1989年12月,住江蘇省興化市。被告徐某,生於1988年6月,住江蘇省寶應縣。法院就二人離婚糾紛於2019年8月2日立案後,適用簡易程式,於同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潘某訴請: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別撫養;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辦婚姻,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先生育長子,後辦理結婚登記,隨後生育次子。雙方系父母包辦婚姻,感情基礎較差,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合,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於被告脾氣暴躁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不斷惡化。更有甚者,被告還曾於2014年7月30日對原告母親實施强奸未遂,被興化市法院判刑。被告的這一行為也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未獲准許。原告從2016年離家出走後雙方分居已達3年有餘。現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徐某辯稱:雙方婚前相互瞭解,感情很深,並不是父母包辦;原告說的被告實施家暴與事實不符;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案件,已經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諒解;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且短暫的××性障礙;原告通過連續訴訟的管道解决婚姻糾紛,進一步刺激了被告,導致被告病情惡化等。徐某一方表示,為了維護穩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考慮現時答辯人的病情,請求法院判決不准原、被告離婚。

法院調解後雙方離婚

法庭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經人介紹相識,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後,生育長子,補辦結婚登記,生育次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對原告母親實施强奸未遂,被興化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經江蘇省揚州五臺山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現尚在繼續治療服藥。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均判决不准雙方離婚。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的維繫應以感情為基礎。通過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係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後,確認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兩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原告提出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且近年來繼續騷擾、毆打原告及其母親的主張,因原告提供證據不充分,故該院不予支持。此外,綜合考慮本案被告精神狀況、辨識能力,被告家庭現時的生活狀態等因素,該院認為雙方離婚的條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從維護家庭和諧出發,積極履行對丈夫的照顧義務和對小孩的撫養義務。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判决“不准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離婚”。

8月6日,江蘇省寶應縣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該案原告敗訴後沒有上訴,但後來又多次起訴,最後一次起訴是2020年7月20日,在另一名法官手上,該案最終調解結案,“調解後雙方還是離掉了。”

對於該案當時為何沒有判離,該工作人員說,“衝突太大了,涉及到撫養、財產等糾紛。”

來源:澎湃新聞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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