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雙减:不再新批三類培訓機構,已售課程徵求家長意願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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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廣東全省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减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廣東省教育廳為做好有關工作,出臺了上述《通知》,並提出了六大方面的要求。

廣東全省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8月3日,廣東省教育廳對外發佈《關於堅决做好减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减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廣東省教育廳為做好有關工作,出臺了上述《通知》,並提出了六大方面的要求。

不再審批新的這些校外培訓機構

《通知》要求堅持從嚴審批機构。全省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對於開展體育(或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以及綜合實踐活動(含資訊技術教育、勞動與科技教育)等非學科類培訓的機构(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和廣東省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設定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確保證照齊全。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以教育文化、教育諮詢、教育科技等名義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學生家長要求退費的,堅決退費

《通知》要求,規範培訓服務行為。認真落實《意見》關於“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的要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學生(含家長)銷售週末、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課程、課時包;已經銷售的,根據國家“雙减”檔案並徵求家長意願,堅決予以清理整頓。

對於學生家長要求退費的,堅決退費;對於學生家長不願意退費的,在落實《意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理。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洩露家長和學生個人資訊,嚴禁通過電話、簡訊等管道對家長和學生進行行銷轟炸。

加强培訓廣告管控

《通知》要求加强培訓廣告管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利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看板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儿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儿園的教材、教輔資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變相發佈廣告。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種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

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

《通知》指出,堅決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各地要對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逐步大大壓減,解决過多過濫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存在不符合資質、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勾連牟利等嚴重問題的機构。

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通知》要求强化校外培訓收費監管。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堅持公益内容,依規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探索通過協力廠商託管、風險儲備金等管道,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强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嚴禁以學前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此外,《通知》要求統籌規範其他培訓行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現有的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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