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1日,我向寧夏開拓商貿有限公司(系曹廣江夥同王某華實際控制的公司,資金來源都是曹廣江及其控制的公司)借款3000萬元,利息為年利率73%。截止2017年12月9日還款1200萬元,剩餘1800萬元資金未還。因這1800萬未還,曹廣江夥同王某華看到了搶奪我公司的契機,精心實施了“佔有寧夏紅”的詐騙計畫,以我未及時還款1800萬元高利貸為切入點,對我及其公司高管採取跟踪、圍堵砸門等手段。在此期間,我多次向有關組織反映和報案,但均無結果。
我是本次事件的當事人,詳細情况如下:
一、曹廣江團夥以1800萬元高利貸實施套路貸詐騙,騙走了寧夏紅
1、虛構事實,誘騙我簽訂欠曹廣江9000萬元的欠款協定和擔保抵押商標協定,以此控制了寧夏紅商標權。
我向寧夏開拓商貿有限公司(系曹廣江夥同王某華實際控制的公司,資金來源都是曹廣江及其控制的公司)借款3000萬元,1800萬未還,還有在2017年11月4日,寧夏紅公司與寧夏鑫悅海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周轉資金9000萬元,曹廣江和王某華知道此事後就開始預謀佔有寧夏紅這件事情。
曹廣江、王某華通過寧夏紅公司人員打聽到在2017年10月份寧夏紅與洋河酒廠已經簽訂了合作協定,又得知在2017年12月21日上午寧夏紅又與古井集團簽約戰略合作。他們打聽這些消息,已經在為他們後來的計畫進行準備了。
當天下午晚上六點半左右,曹廣江看寧夏紅辦公樓的人都走完後,迅速帶著王某華、曹博(化名)、沈某平等人突然闖進我的辦公室。曹廣江一進來就對我說:“聽說你和鑫悅海(寧夏鑫悅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有9000萬元的債務,你資金緊,我替你還,我今天來和你先簽個9000萬元的欠款協定”,我說:“我沒有欠你9000萬元的錢,不能簽”。
曹廣江說:“你簽訂9000萬元的債務協定,我借給你9000萬元,幫你解决資金困難的問題,我幫曹博他們擔保,保證曹博他們不鬧事。”對此,我半信半疑,曹廣江又說:“我今天來是給你幫忙的,我們都是中衛的企業,鄉里鄉親的,過去你也幫過我們,有事好商量。”曹廣江還對我說:“簽訂協定只是象徵性的,你覺著不合適到時候就作廢掉,你不要怕,我們簽訂協定不會影響你和洋河酒廠、古井集團的合作,我只是給股東有個交代,降低互保風險。”夜裡12點左右,曹廣江看僵持不下,對我軟硬兼施說:“我還有幾個兄弟在樓下等著呢,你得趕快弄!我們還要回中衛呢!”
於是曹廣江頻繁地給曹博、沈某平發資訊,一陣進來一陣出去,以此給我施加壓力。這時王某華拿著事先擬好的《還款協議》、《商標專用權質押反擔保合同》、《商標專用權質押擔保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債務代償協議及還款協議、質押擔保、反擔保補充協議》,要求我儘快簽訂。曹廣江說:“今天必須簽掉,我和兄弟們要回中衛,明天還有事,不然曹博鬧事我就不管了。”
直到21日淩晨2點,我擔心被曹廣江繼續指使曹博鬧事,就抱著僥倖心理被迫簽了這些沒有日期協定,哪知道這些沒有日期協定的檔案,是為了曹廣江為了便於實施“套路貸”,不填寫協定簽訂日期,也是為了隨時根據需要確定時間。當時我怕他們對我作出不利舉動,才會落入他們的圈套之中,我也沒有意識到他們的險惡套路,甚至出借期限是空白的,極不正規的。由此可見他們從一開始就是在詐騙。
2、簽訂虛假代償協定,關聯虛設債務。
本以為我被曹廣江誘騙簽訂的虛假代償鑫悅海公司9000萬元協定隨時可以解除(《債務代償協議》。沒成想這樣就與虛設債務關聯起來,寧夏紅與鑫悅海一年借款期限變成了6個多月,並將年利率由12%新增到15%。其目的就是將質押給寧夏鑫悅海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變成質押給曹廣江本人了。2017年12月29日,曹廣江在商標局辦理了寧夏紅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備案。
3、誘騙投資、入股簽訂合作協定
2018年3月21日晚上6時許,曹廣江給我打電話說:“你到銀川凱賓斯基飯店11樓(西頂頭)我住的房間來談事,如果你不來,我就讓人(指曹博等人)去你家請你。”我只好按照被我曹廣江指定的地點到了飯店,到了飯店後,我被曹廣江和王某華等人在房間裏,曹廣江說:“協定只是象徵性的,我不想要你的公司,你不要怕,我不會影響你和洋河酒廠、古井集團的合作,我只是給股東有個交代,降低互保風險。”說完我被王某華就拿著事先擬定好的《合作協議》只讓我看,不讓我對協定的內容改動,如果不簽就不讓離開。直至第二天(2018年3月22日)淩晨2點簽完字後才讓我離開。我怕曹廣江再指使曹博等人,在人身安全嚴重受到威脅的情况下,無奈在該合作協定上簽了字。我兩次簽字是被迫的,我沒有辦法,曹廣江他們對我進行威逼利誘,他們的行為是合規的嗎?
因為2018年3月21日簽訂的《合作協議》第二條合作方式第1項:“甲方以投資入股的管道,進入戊方和己方公司,股東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資人出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投資人以下統稱為“甲方”)”。這時曹廣江為徹底佔有寧夏紅,要求寧夏紅不能進行稽核評估,30天內必須完成交接,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失。如在本協定簽訂後30日內,未能按本協議約定完成新股權變更登記並簽訂租賃協定,則甲方對乙方、丙方的債權提前到期。甲方有權根據質押擔保、反擔保協議約定,對到期債權行使質權,或根據商標、專利、著作權轉讓協議約定行使權力”。在這樣的情况下,在2018年3月23日,曹廣江夥同王某華以先佔有後投資的管道,零入股5家公司。
協定第三條裁明:“寧夏紅公司相關部分債務化解事宜,寧夏紅公司以及張金山實際控制的法國酒莊成品酒、包括香山房地產公司、寧夏紅銀川枸杞有限公司、寧夏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現有的全部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原輔料和生產的半成品、成品,機器設備、包材,應收款,土地、房產、在建工程、酒體(約6000餘噸)等,均由曹廣江控制的寧夏紅枸杞產業銷售有限公司(或其他甲方認可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按成本接收,在接收的物資委託他人生產為成品後,或將前述資產變現後向乙方所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個協定就是不合理的協定。他們用我的錢製造債務,充當債主,讓我還錢,曹廣江做的事情已經是對我的寧夏紅公司造成了威脅。
4、誘騙支付投資款,簽訂收購協定,佔有寧夏紅公司和資產後進行變賣、銷售,貨款用於清償代償協定款項。
在2018年4月18日以高價誘騙,低價操作,讓我簽訂所謂的《資產收購協議》和《資產收購協議補充協議》,誘騙我簽訂後支付投資入股資金,促使我移交了資產,通過以上管道佔有了我8.87億元的核心資產後,對我的承諾不再認帳。
曹廣江團夥從1800萬元高利貸設套掌控了寧夏紅覈心命脈後,通過指使手下尋釁滋事,誘騙投資合作為名,誘騙我支付投資款等幌子,一步一步致使寧夏紅陷入圈套之中,從而順利得手。
二、因套路貸詐騙實施後對寧夏紅公司產生了的嚴重惡劣後果。
被曹廣江佔有寧夏紅幾個月後經營就直線下滑,經銷商從1000多個變成了100多個,員工1000多人减少為100多人,公司產品銷量從5億多元,下降為1億多元,寧夏紅就地失去了靈魂,一蹶不振,一落千丈。
曹廣江涉惡團夥誘騙合作、入股、收購,簽訂收購協定,不支付收購資金的情况下,佔有公司經營管理權後,掏空變賣資產,肢解寧夏紅公司,把16.87億元的淨資產據為己有,把寧夏紅公司的7億多元銀行貸款留下,我由此背負巨額的債務,只能進行維權。
以上事實和證據表明:曹廣江團夥的一次次欺詐和誘騙,以投資3億元為幌子,高於洋河的合作條件為誘餌,利用“投資、入股”“合作”為幌子。對我施壓、威逼利誘讓我簽訂協定,完成了套路貸詐騙。
寧夏紅作為領導親切關懷、行政組織大力扶持的著名品牌,歷經20多年的艱苦創業,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正當我們處在創新發展的關鍵期,被曹廣江和王某華為首的人,以詐騙違規手段,將寧夏紅商標、專利、著作權及資產騙了個精光,使寧夏紅陷入困境,瀕臨滅失的邊緣!
綜上,曹廣江夥同王某華以詐騙管道,騙取寧夏紅公司和資產,希望上級領導重視此事,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給予此事一個公平公正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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